國家發改委公布鎢、錫、銻三個行業的準入條件---銻
一、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錫冶煉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錫行業規劃,有穩定的原料供應渠道(與合法礦山簽定原料采購合同,不得購買違規開采的礦產品)。項目投資中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食品、藥品、電子等環境條件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公里內不得新建錫冶煉企業。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錫冶煉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產規模和工藝裝備
(一)新建、改擴建以礦產原料為主的錫冶煉項目年產錫錠(或粗錫)不得低于8000噸,擁有粗煉、精煉、煙化、真空、余熱利用、“三廢”處理等完整工藝流程。
粗煉向強化熔煉發展,采用氧氣頂吹爐或大型反射爐等先進工藝,反射爐爐床面積不得低于25平方米。配備低濃度二氧化硫煙氣治理系統。
火法精煉采用自動控溫電熱機械結晶機和真空爐工藝等先進工藝,電熱機械結晶機單臺處理能力大于30噸/日,真空爐單臺處理能力大于10噸/日;濕法精煉采用電解等先進工藝,選用高效節能的整流設備。
煙化爐床面積大于4平方米。氧氣頂吹爐、大型反射爐和煙化爐接有余熱鍋爐,回收利用高溫煙氣余熱。
(二)新建、改擴建以含錫廢料為原料的再生錫冶煉項目年產錫錠(或粗錫)不得低于3000噸,主要生產設備電爐不得低于400千伏安,有綜合回收和“三廢”處理等完整的工藝流程。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錫金屬綜合回收率≥95%,單位產品綜合能耗≤2400千克標煤/噸;有價金屬的綜合回收率≥80%。水資源實現綜合回收利用,水循環利用率≥95%。
四、環境保護
(一)新建、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依法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二)廢氣
在原料處理、轉運、熔煉等過程所有產生粉塵的部位,均應當配備收塵及煙氣凈化裝置。各種爐窯均應當配備袋式收塵裝置或其它先進煙氣凈化收塵裝置,廢氣排放符合《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具有省級環保部門驗收的二氧化硫在線自動監控系統。
指標:1997年1月1日以前建成投產的企業,二氧化硫排放低于1200毫克/立方米、顆粒物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硫酸霧低于70毫克/立方米、鉛及其化合物低于0.9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5毫克/立方米、鎘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錫及其化合物低于10毫克/立方米等;199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企業,二氧化硫排放低于960毫克/立方米、顆粒物低于120毫克/立方米、硫酸霧低于45毫克/立方米、鉛及其化合物低于0.7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低于0.012毫克/立方米、鎘及其化合物低于0.85毫克/立方米、錫及其化合物低于8.5毫克/立方米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三)廢水
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主要指標為:PH值6~9、懸浮物低于70毫克/升、石油類低于10毫克/升、硫化物低于1.5毫克/升、總銅低于0.5毫克/升、總鋅低于2.0毫克/升、總錳低于2.0毫克/升等。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四)廢渣
設有專用的廢渣堆存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含砷廢渣應當有專用防滲、防漏、防雨的堆存場地,并安全可靠地處置。對含砷廢渣應當進行危險廢物特性鑒別,經鑒別不屬于危險廢物的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屬于危險廢物的依法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其貯存設施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等的規定。
(五)噪聲
廠內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Ⅲ)。
(六)國家發布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按新的行業標準執行。
五、產品質量
企業應當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檢驗人員,有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錫錠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728-1998;鑄造錫鉛焊料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8012-2000;錫鉛釬質量符合國家標準GB/T3131-2001。
依據《工業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生產屬于國家生產許可制度管理的產品,應當依法取得工業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
(一)新建、改擴建冶煉項目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安全預評價。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企業應當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企業應當遵守《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設施應當經過安全評價,獲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四)企業應當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重大危險源有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器材和設備。塵毒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七、勞動保險
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足相關保險費用。
八、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錫冶煉項目應當符合本準入條件;現有錫冶煉企業要根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要求,逐步達到本準入條件中環保、能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勞動保險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關部門在對錫冶煉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新建和改擴建錫冶煉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各級錫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負責對當地生產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錫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要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定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錫生產企業名單。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不能獲得出口供貨資格和產品出口許可證,不能獲得含錫廢料的進口許可證。
九、附則
本準入條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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