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內容:變更章程
二、申請理由: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和行業的不斷發展,中國鎢業協會于2003年10月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改的協會章程,已有部分條款不適應實際情況。為了持續、快速、高效、準確地為行業提供服務,中國鎢業協會于2008年12月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上對章程進行了相關修改和補充,力求與時俱進,反映中國鎢業協會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積極探索及未來更好地發揮優勢和特點為行業服務。
三、主要變更內容:
1、關于第一章“總則”
(1)刪除第二條中最后一句“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的內容。
(2)第三條中“……會員合法權益;走新型工業化道路……”修改為“……會員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
(3)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直管協會)代管”修改為“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4)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修改為“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復興路乙12號622室”。
2、關于第二章“業務范圍”中的第六條第八款“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修改為“根據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授權和委托”,并刪去“……行檢行評……”的內容。
3、關于第三章“會員”
(1)第八條第四款修改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關鎢的生產和貿易企業”。
(2)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為“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第四款“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修改為“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3)第十一條第六款“通過的‘行規行約’”修改為“通過的‘決議’”。
(4)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向分會提出申請,并報協會備案,同時交回會員證”修改為“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5)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法行為,損害協會和行業名譽的”修改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4、關于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第十四條第三款“討論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修改為“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2)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主管協會”修改為“業務主管單位”。
(3)第十七條在“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前面增加“本協會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4)第十八條第二款中“主席團成員”修改為“主席團主席”。
(5)第二十一條“努力創造條件,積極穩妥地試行主席團制度(主席團制度另行制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對行業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和決策”修改為“本協會設立主席團,推行主席團工作制度,主席團嚴格執行《中國鎢業協會主席團工作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對行業和協會中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和決策,對理事會負責,接受理事會監督”。
(6)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7)第二十七條“(須報請主管協會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修改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5、關于第八章“附則”中的第五十一條“協會四屆理事會”修改為“本協會理事會”。
各有關單位對上述申請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用正式文件將意見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郵編:100053,聯系人:趙越,電話兼傳真:63192649)。
中國鎢業協會聯系電話:010-6397150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中鎢在線采集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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