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新聞導讀:對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情況的調查主要是一國有礦山企業為基礎的,而我國國有礦山企業目前大多數處于虧損狀態,幾乎沒有所得稅稅源。如果我國國有礦山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全國礦山企業的平均稅費負擔率將超過24%。據對兩個擬由中外合資開發的礦山投資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分析,按國際先進礦業技術經濟水平,這兩個礦產項目的礦業稅費負擔率為28%和29%。另據對部分盈利的地方國有礦山企業的調查,其礦業稅費負擔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達40%以上。
對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情況的調查主要是一國有礦山企業為基礎的,而我國國有礦山企業目前大多數處于虧損狀態,幾乎沒有所得稅稅源。如果我國國有礦山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全國礦山企業的平均稅費負擔率將超過 24%。據對兩個擬由中外合資開發的礦山投資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分析,按國際先進礦業技術經濟水平,這兩個礦產項目的礦業稅費負擔率為28%和 29%。另據對部分盈利的地方國有礦山企業的調查,其礦業稅費負擔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達40%以上。
自1994年初以來,隨著我國稅制改革,礦業稅費制度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以第150號令發布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該行政法規與分別于1989 年和1990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以及《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使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經濟權益得以體現。1994年稅制改革之前,我國僅對鐵礦石、石油等部分礦產的超額利潤(級差收益)征收資源稅。稅制改革后改為對礦山企業全面征收資源稅。除對上述礦業部門適用的專門稅費以外,1994年稅制改革中調整的所得稅和增值稅也適用于礦山企業。
筆者根據對我國和國外部分礦業大國的礦業稅費的調研和比較分析結果,得出兩點結論:第一,目前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比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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