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13%,暫對黃金免征增值稅。
(五)礦業權有償使用費
根據198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礦產資源法修正案》,我國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這是根據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鑒國外礦業權管理的成功經驗而建立的礦產資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將有利于促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投資,有利于促進礦業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1998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對由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業權有償取得的費用由礦業權使用費(相當于國外的礦業權租金)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價款兩部分構成;對不是由國家投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礦業權人只需繳納礦業權使用費。
對國內外礦山企業稅費負擔情況的調查研究表明,我國礦業稅費負擔與國外相比是較重的,造成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較重的主要因素是增值稅,它在礦業稅費總額中的比例為66 52%;其次是資源稅,所占比例為11 44%;礦產資源補償費在礦山企業稅費總額中的比例很小,僅為5 80%。
對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情況的調查主要是一國有礦山企業為基礎的,而我國國有礦山企業目前大多數處于虧損狀態,幾乎沒有所得稅稅源。如果我國國有礦山企業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全國礦山企業的平均稅費負擔率將超過24%。據對兩個擬由中外合資開發的礦山投資項目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分析,按國際先進礦業技術經濟水平,這兩個礦產項目的礦業稅費負擔率為28%和29%。另據對部分盈利的地方國有礦山企業的調查,其礦業稅費負擔率均在25%以上,有的高達40%以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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