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尼西亞對出口礦產品不征收增值稅,對內銷礦產品征收10%的增值稅,其他國家對礦產品都不征收增值稅。
二、我國礦業稅費制度與國外情況的對比
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我國礦山企業稅費種類主要包括:增值稅、所得稅、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城建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外的銷售稅金以及其它稅費。其中增值稅和資源稅在稅費總額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是礦山企業稅費的大頭。
(一)礦產資源補償費與權利金
1994年2月27日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管理規定》標志著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的建立。《規定》在立法的宗旨、目的、調整對象、范圍、征收方式、征收機關及其內涵等方面,與國外的權利金大體一致或接近。礦產資源補償費所調整的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與采礦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采礦權人開采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而對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國家的補償。
我國對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洋石油資源征收的礦區使用費與礦產資源補償費屬同一性質。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對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征收礦區使用費后不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我國實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與國外的權利金相比,一是名稱不同,二是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普遍過低,國外權利金費率一般為2%-8%。我國石油、天然氣、黃金等礦種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更低,如:石油和天然氣,美國費率為12.5%,澳大利亞、馬來西亞為10%,我國僅為1%。
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方法是國際上較普遍采用的,是在從價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采礦權人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效率,既符合國際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國特色。
我國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直接進入中央金庫。中央與省、直轄市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的分成比例為4∶6。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地質勘查,此外有一部分用于礦產資源保護和礦產資源管理補充工作經費。
自1994年4月國務院第150號令發布實施以來,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運行基本正常。從1994年4月1日到1996年底,全國征收入庫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共計達20多億元。
從征收管理工作實踐看來,這項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1)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結束了礦產資源無償開采、不同經濟成份采礦權人吃國家"大鍋飯"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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