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的歷史,從經濟上維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
(2)增強了采礦權人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觀念。開征礦產資源補償費后,不同經濟成份的采礦權人明確了"礦產資源是屬于國家的,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法律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礦業秩序的好轉。兩年多來,多數國有礦山企業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確有困難的礦山企業經法定程序申請批準后得以減、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也普遍依法納費;外商投資礦山企業認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合理合法的。
(3)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制度把礦產資源補償費費額與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系數掛起鉤來,也把礦產資源補償費減免與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結合起來,從而為采礦權人充分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提供了一個經濟激勵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資源稅與資源超額利潤稅
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對礦山企業開征資源稅。其主要目的在于調節礦山企業因地質條件等自然豐度的差異而產生的級差收益,以保證企業之間平等競爭。
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只對鐵、石油、天然氣等部分礦產征收資源稅,計征方法是對超過一定利潤額以上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百分比稅率)計算。即:
銷售(收入)利潤率<12%時,資源稅稅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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