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銷售(收入)利潤率>12-20%部分,每增加1%,稅率增加0.5%,累進計算;
銷售(收入)利潤率>20-25%部分,每增加1%,稅率增加0.6%,累進計算;
銷售(收入)利潤率>25%部分,每增加1%,稅率增加0.7%,累進計算。
由此可見,1994年以前征收的資源稅用于調節級差收益的超額利潤稅性質是十分明顯的,與國外征收的超額利潤稅是相當的。
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資源稅征收對自然豐度不同的礦山企業適用差別稅率,采用從量法征收。但資源稅對所有礦山企業普遍征收而不管其是否贏利。我國的資源稅就其性質而言,勉強可以與國外的超額利潤稅相對比,但又與超額利潤稅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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