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礦業稅費制度及其國際比較分析 國外超額利潤稅是對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中所產生的超額利潤的征稅,這種超額利潤來源于礦床內在的質量或品位,且必須扣除掉為吸引礦業新項目的投資所必需的最低收益之后的利潤。而我國的資源稅是對礦業企業銷售礦產品數量征稅。
(2)我國資源稅的稅率過高,尤其對冶金礦山的資源稅稅率太高,使礦山企業無法承受。
(3)國外資源稅為中央政府的有關部門負責征收,納入中央政府財政。我國資源稅名義上是共享稅,實際上是地方稅。因為陸上礦產資源的資源稅全部歸地方,如何使用完全由地方決定,僅海洋礦產資源的資源稅歸中央。而海洋礦產資源數量很少,其開采規模很小,因此資源稅稅源極少。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資源稅不是以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作為征收依據的。此外,應當指出的是,目前征收這種稅的國家并不多,即使征收也不采取這種方法。
(三)所得稅
我國所得稅制度基本與世界各國的所得稅制度一致,但在對礦山企業的應稅所得的確定上與國際上的通用做法相差很大。如國外普遍允許礦山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在應稅所得中扣除資源耗竭補貼,允許勘查費用在稅前攤銷等。我國目前對這些問題尚在研究,實踐上對礦山企業與對其他工業企業無差別。1994年稅制改革后,我國所得稅稅率為33%,其中30%為歸中央,3%歸地方。
由于我國目前國有礦山企業大多數處于虧損狀態,所得稅稅源很少。
(四)增值稅
1994年稅制改革后,增值稅成為最主要的稅種,這與國外普遍以所得稅為主要稅種的情況相反。除極少數國家對礦產品征收增值稅外,一般不對礦產品征收增值稅。
1994年以來,經過幾次政策性調整,目前對石油、天然氣的增值稅稅率仍為17%,固體礦產的增值稅稅率為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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