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發布《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辦法》 為保護我國優勢礦產資源,不斷提高其合理開發利用水平,加強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的管理,近日國土資源部制定發布了《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辦法》。 所謂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由國家實行有計劃勘查、開采管理的礦種。《辦法》明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總量 控制、合理開發、綜合利用的原則。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設立或撤銷名單,經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實施。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保護性 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的登記、審批。 《辦法》的主要內容為:一是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勘查、開采制度。國土資源部按照礦產資源規劃,根據相關產業政策、資源儲量變化、市場需求等因 素,按年度分礦種下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計劃,依法設立探礦權、采礦權并加強監管。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調查評價和礦產地儲備工作由國土 資源部統一組織實施。探礦權人在對其他礦種進行勘查活動時,應對共、伴生的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進行綜合勘查評價,并單獨估算資源儲量。否則,地質儲量報 告不予評審、備案。 二是國土資源部對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制度,分年度下達分省(區、市)控制指標。綜合開采、綜合利用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納入開采 總量控制管理。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轄區礦山企業的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情況、資源利用水平等,將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礦山企業,企業名 單和指標分解情況應向社會公示,公示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布全國控制指標分解落實情況。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 指標不得買賣和轉讓。 三是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月報和季報統計制度。礦山企業每月應按規定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送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 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季度向國土資源部上報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開采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 種的礦山企業應建立儲量、產量、銷售原始臺賬及開采總量控制相關管理制度。 四是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與其他礦種共、伴生的,凡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資源儲量達到中型以上,且占礦山全部資源儲量達到20%的,按主采保護性開采的特 定礦種設立采礦權并執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各項管理規定。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共、伴生情況的,礦山開采企業綜合開采、綜合利用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應嚴 格按照下達的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組織生產,其主采礦種的開采規模應與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相適應,不得因開采主采礦 種而導致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超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生產。經批準,主采礦種擴大開采規模,造成綜合利用的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采出量超出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的,采礦權人應妥善保存,不得超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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