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
近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于抓緊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緊組織編制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通知》對整合范圍確定、方案編制組織、方案審查備案等有關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一要全面梳理排查,確定整合范圍。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礦業權實地核查、礦產資源潛力評價和礦產資源儲量利用調查等工作,對本行政 區域內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對需進一步推進整合的礦區逐一登記造冊,確定整合范圍。對未納入上一輪整合范圍的礦山,要認真審查其礦山開發布局、礦 山生產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等情況,凡符合141號文件規定的,都應納入整合范圍;對列入上一輪整合范圍但未完成整合任務的,應列入進一步推進整合 的重點礦區,編制切實可行的整合實施方案,原則上應實行掛牌督辦;對上一輪整合不徹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礦山生產規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等仍達不到 有關要求的礦區,應重新編制整合實施方案,確保整合工作落實到位。
二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方案編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整合礦區整合 實施方案,可采取兩種形式組織編制。一是市、縣政府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整合實施方案,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審查。省級國土資源行政 主管部門將審查通過的市、縣整合實施方案進行匯總,經省政府批準后報部備案。二是各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編制省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 經省級人民政府政府批準后報部備案。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的整合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由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級人民政府 審查批準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
三要明確編制要求,確保按時備案。為指導各地做好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工作,部組織研 究制定了《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編制大綱及編制要求》和《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審查要點》,供各地參考執行。《通知》強調,各省(區、市)要落實 工作經費,抓緊編制審批整合實施方案,確保2010年3月底前完成審批和備案。報部備案的材料應包括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或匯總報告、省級人民政府的 批復。匯總報告應包括整合礦區總數、各整合礦區范圍、整合礦區內參與整合的礦業權名單、整合后擬設置的礦業權數目、最低開采規模和整合后礦業權布置圖等內 容。
《通知》同時強調建立季報制度,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2010年每季度末,向部報送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進展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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