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型城市準備金制度將出 或推漲資源產品價格
“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制度”(下稱“準備金制”)目前已進入最后討論階段。
“與目前正在一些地區進行試點的準備金制相比,最終版本將在準備金的使用方面,增加地方政府的支配權力,從而更有效地將這筆資金使用到跨區域環境治理,以及資源城市接續替代產業的鼓勵發展方面。”一位地方發改委負責人對CBN記者透露。
大同證券研究部于宏介紹,一旦準備金制在所有資源性產品中全面征收,可能會逐步推進資源產品價格的穩步上漲。
“準備金制”猜想
國務院于2007年12月24日通過的《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2010年前,大多數資源型城市基本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衰退產業援助機制。
而設立準備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解決環境恢復和生態補償、發展接續替代產業、解決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和企業關閉后的善后工作等方面的資金問題。
據大慶市發改委的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資源型城市轉型需要大量的資金,雖然沒有測算總額將達到多少。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在目前的情況下,無法通過中央和地方財力,來解決資源型城市幾十年歷史中所形成的問題。
“從近年來國家對資源型城市的轉移支付來看,主要的資金都集中在已經認定的資源枯竭型城市。但是,對于處在發展期、特別是處于枯竭邊緣的城市,并沒有具體的財政轉移支付。”該人士說。
2007、2008年間,財政部向全國44個資源枯竭型城市下達的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為43億元。此外,國家發改委設立資源型城市充分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和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專項,國家開發銀行設立了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專項貸款。
不過,由于尚處于探索階段,目前專項資金規模有限。多位地方政府負責人在接受CBN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的財力支付、專項資金和貸款,只是杯水車薪。于是,準備金可能是資源型城市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突破口。
資金使用主體引爭議
“據我們了解,目前準備金制的制定過程中,一個比較大的爭議就是在這筆資金的使用上,地方政府應該處于一個什么樣的角色。”吉林省發改委相關人士介紹。
根據山西省2008年頒布的“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實施意見”,可持續發展準 備金由資源型企業在稅前按一定比例提取,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加強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監管。但是,這筆資金的 使用只能通過該企業進行生態治理和工人轉型問題,而政府并沒有支付這筆準備金的職能。
但是,生態治理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的整體規劃和治理,并不是企業自身就能夠完成的目標。
“不僅如此,涉及到城市生存、老百姓安居的最關鍵因素——接續替代產業發展方 面,就更不可能要求企業來解決。必須由政府從長遠考慮,進行短期和長期的設計和引導,分步驟實施。因此,地方政府必須要參與到這筆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過程, 由政府和企業共同使用、共同監督。”上述吉林省發改委人士說。
“目前在這個問題上,相關部委還存有不同的觀點。”該人士透露。
在于宏看來,不論使用主體如何確定,準備金制的出臺都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資源產品的成本。而企業成本提高后,除了技術升級帶來的成本自行消化以外,另一個渠道就是將成本壓力向下游傳導。
“從目前山西試點情況看,提高的成本仍以自行消化為主,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未來面向所有資源產品征收的準備金,必然會逐步推進我國資源產品的價格穩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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