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規范探礦權管理 協議方式取得5年內不得轉讓
1月18日消息 為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健康有序發展,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探礦權準入、探礦權轉讓變更、探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規定。 主要內容為:一是規范礦產資源勘查準入。《通知》首次在全國礦業權管理政策中對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主體資格、勘查實施方案管理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一,探礦權申請人的資金能力必須與申請的勘查礦種、勘查面積和勘查工作階段相適應,以提供的銀行資金證明或石油企業的年度項目計劃為依據,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資金投入額,同時不得低于申請項目勘查實施方案安排的總資金的1/3。其二,探礦權申請人應是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探礦權人和勘查單位均不得對勘查項目轉包。其三,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應組織專家對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勘查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可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與探礦權人就勘查工作法規規定及相關事宜作出約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對勘查實施方案的實施實行合同管理。 二是加強探礦權轉讓變更審批管理。《通知》在《礦產資源法》的基礎上第一次細化明確了探礦權轉讓的條件,對探礦權變更的各類行為予以規范。 《通知》明確,以申請在先、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轉讓的,應持有探礦權滿2年,或持有探礦權滿1年且提交經評審備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報告,或經原登記管理機關組織審查并證實在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開采的礦產資源;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5年內不得轉讓。 《通知》對探礦權的各類變更行為作出規定:其一,探礦權人申請擴大勘查范圍,比照新立探礦權程序進行審查。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低風險類礦產勘查的探礦權人,不得申請擴大勘查范圍。其二,探礦權人申請變更勘查礦種,應提交勘查過程中新發現礦種的地質勘查報告。由低風險類礦種變更為高風險類礦種的,或在低風險類礦種之間變更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為低風險類礦種的,原則上不允許變更。鈾礦探礦權人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勘查礦種。其三,探礦權人變更勘查單位,應提交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勘查單位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其四,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分立,勘查項目應達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分立方案須提交由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專家論證,審查及論證通過的,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準予變更登記。 三是完善探礦權新立、延續(保留)審批管理。對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探礦權申請人依法按申請在先方式申請探礦權的,登記管理機關應在受理申請時立即將其申請的區塊范圍、勘查礦種等信息上網登記,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在先權”。《通知》還對新立延續探礦權的時間、如何延續、新立探礦權最小區塊面積、地質調查項目備案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 四是強化探礦權監督管理。部有關人士稱,《關于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出臺,對進一步規范探礦權管理,加快礦產資源勘查進程、推進礦業權市場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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