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下達2010年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日前,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下達2010年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0號),下達2010年全國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主采和綜合利用指標合計)為80000噸(折合65%WO3),比2009年的68555噸增加11445噸,增長16.69%。
2010年主采鎢總量控制指標為66480噸,比2009年的60440噸增加6040噸,增長9.99%。其中,湖南、福建、安徽、廣西、廣東和云南等省(區)的主采鎢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為18000噸、2300噸、1600噸、2000噸、3090噸和3700噸,分別比2009年增加3800噸、300噸、600噸、500噸、190噸和200噸,分別增長26.76%、15.00%、60.00%、33.33%、6.55%和5.71%;首次下達新疆和湖北主采鎢指標分別為200噸和250噸;江西、內蒙古、甘肅、浙江和青海等省主采鎢礦總量指標維持去年水平,分別為32200噸、1300噸、1500噸、300噸和40噸。
2010年鎢綜合利用指標為13520噸,比2009年的8115噸增加5405噸,增長66.61%。其中,江西、湖南、福建、廣西、內蒙古和河南的鎢綜合利用指標分別為3000噸、1800噸、350噸、1000噸、800噸和5000噸,分別增加1500噸、65噸、50噸、600噸、400噸和1500噸,分別增長100%、3.75%、16.67%、150%、100%和42.86%;廣東省鎢綜合利用指標減少100噸,減少76.92%;首次下達甘肅、黑龍江、陜西和海南鎢綜合利用指標分別為150噸、900噸、150噸和190噸;
江西和湖南兩省的鎢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占全國的68.75%,比2009年減少3.65個百分點,其中江西占全國的44.00%,比2009年減少5.16個百分點,湖南占全國的24.75%,比2009年增減了1.51個百分點。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發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9]165號)的各項要求,簽訂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并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統計報表制度。
《通知》明確,2011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況外,暫停受理新的鎢、銻和稀土礦勘查、采礦登記申請。一是國務院批準的重點項目和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項目;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開展鎢、銻和稀土礦勘查的項目,已經納入省級礦產資源規劃并經部批準的,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申請,按計劃設置探礦權;省級礦產資源規劃中未明確安排的,由相關省廳編制專項勘查規劃和探礦權設置年度計劃,報部批準后,再憑下達預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記申請。同時要求,使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不得與企業資金拼盤,勘查完成后作為礦產地儲備,由部根據市場需求有計劃的向社會公開競爭出讓探礦權;二是按照省級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實施方案確定的整合礦區,已有采礦權、探礦權需要整合的;三是已有礦山企業確因采礦權范圍內資源枯竭無法正常生產,申請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發范圍的毗鄰區域的;四是根據中央有關的區域經濟扶持政策,部與相關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協議,需要予以支持的建設項目。
鎢是國家控制開采的戰略資源。2010年,國土資源部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探礦權、采礦權設置情況以及國內外市場需求趨勢等因素,繼續對鎢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下達的2010年鎢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是以滿足國內經濟快速發展對鎢的需求為前提,繼續體現了控制主采鎢總量增長,鼓勵對伴生鎢、低品位鎢的綜合回收利用和提高鎢采、選綜合回收率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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