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破壞性采礦的七種行為作出具體界定和劃分
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是基層國土資源部門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時經常遇到的執(zhí)法難題之一。最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出臺了《浙江省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工作規(guī)則》及說明,明確劃分了露天、地下開采中的7種破壞性采礦行為,這項規(guī)則將成為打擊盜采和破壞性開采的有力武器。 《規(guī)則》規(guī)定,省國土資源廳建立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委員會,負責本省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的鑒定工作。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專家組。 《規(guī)則》規(guī)定了鑒定工作程序。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書面鑒定申請之日起7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同意受理的,應及時將地質勘查報告送專家組審查,并在30日內將審查報告提交給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最長不得超過60日。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接到專家組審查報告之日起7日內,擬訂鑒定結論初步意見,由鑒定委員會成員審查會簽。如遇重、特大案件,由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議,召開鑒定委員會會議,對鑒定報告進行集體會審。 最高人民法院對非法采礦已有界定,為此,《規(guī)則》說明對破壞性采礦行為作出了具體的界定和劃分。在 露天開采中,主要有3種破壞性采礦行為:一是不按露天開采的開發(fā)利用方案或開采設計確定的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而采用高臺段、掏底開采,引發(fā)事故隱患而無 法采出的礦產資源;二是不遵循采剝并舉,剝離先行的原則,只采不剝或少剝多采,剝離欠賬過多,造成下一步開采因經濟上不合理、安全上無保障而不能采出的礦 產資源;三是對金屬、非金屬礦體,不按開采方案與設計的要求開采,采厚棄薄,采富棄貧,采易棄難,應當回采而不能回采的礦產資源。 而在地下開采中,主要有4種破壞性采礦行為:一是不按開采方案與設計的要求開采,采厚棄薄,采富棄貧,采易棄難,應當回采而不能回采的礦產資源;二是不 按方案設計開采的順序要求進行回采,引發(fā)事故隱患而不能回采的礦產資源;三是不按照設計的開拓、采準與采礦工程布置施工,造成工程壓礦等問題,應當回采而 不能回采的礦產資源;四是違反回采順序,造成地壓事故隱患,應當按設計可回收而不能回收的礦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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