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府印發江西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以下簡稱《規劃》)已經國土資源部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一、充分認識《規劃》實施的重要意義。《規劃》是依法保護、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礦產資源的重要依據,對加強地質工作,科學發展礦業經濟,實現江西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務必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始終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方針,按照統籌規劃、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依法保護的原則,調整礦產資源開發 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促進礦產資源領域循環經濟發展,推進資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 本轉變,加快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新機制,提高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加強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開展重要成礦區帶礦產資源遠景調查,加強煤炭、鐵、銅、鎢等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加大大中型危機礦山深部和外圍勘查力度,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程度。提高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程度,拓展和延伸地質勘查服務領域,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基礎信息服務。嚴格監督管理,改善礦業投資環境,構建地質勘查新機制,鼓勵和引導商業性礦產勘查,提高重要礦產供應能力。 三、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宏觀調控。加強鐵、銅、鉛、鋅、巖金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有序開采煤炭資源。限制開采鉬、螢石、河道砂礦。對鎢、錫、銻、稀土等實行規劃調控,限制開采。嚴格執行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禁止開采可耕地磚瓦用粘土,加大對露天采石取土限制力度。嚴格按照開采規劃分區和準入條件,調整優化勘查開發利用布局。嚴格執行最低開采規模制度,提高集約化水平。持續推進科技進步,嚴格規范管理,提高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 四、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加強治理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義務。嚴格執行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積極實施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工程,強化對礦山環境狀況的監測預報,建立健全礦山地質災害監測管理體系,有效防治地質災害,減少礦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 五、做好《規劃》組織實施。各地要在《規劃》的指導下,抓緊組織編制市縣兩級礦產資源規劃,并按規定報批。要認真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并將《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主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編制重要礦區礦產資源規劃,明確勘查開采規模、數量、時序和空間布局。依據《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活動,對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不得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要加大《規劃》宣傳力度,不斷增強全社會珍惜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意識。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同級發改委、地礦、監察、公安、環保、安監等部門加強對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規劃》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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