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集鎂行業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
2010年4月2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公開征集鎂行業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集鎂行業準入條件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鎂行業管理,規范鎂企業生產經營市場秩序,促進鎂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我部起草了《鎂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現在網上予以公示,歡迎鎂行業及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及建議。
公示時間:2010年4月23日至4月30日
聯系人:張鳳奎 黃 瑜
電 話:010-68205574 010-68205580(含傳真)
地 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100804)
附件:《鎂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鎂行業準入條件
為加快鎂行業產業結構調整與優化升級,規范投資行為及市場競爭秩序,按照“總量控制、調整結構、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特制定本準入條件。本準入條件只適用于硅熱法煉鎂行業。
一、企業布局及規模
新建或改擴建的鎂冶煉企業廠址選擇應靠近具有資源、能源優勢地區,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要求、(符合節能、資源綜合利用法),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鎂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
各地要按照國家生態功能區劃的要求,合理選擇鎂冶煉企業廠址。在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 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功能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和食品、藥品、電子等對環境質量要求高的企業周邊1 公里內,不得新建鎂冶煉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鎂冶煉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開采鎂礦資源,應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應遵守《礦產資源法》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采礦權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嚴禁無證開采、亂采濫挖和破壞浪費資源。
現有鎂冶煉企業生產能力準入規模應不低于1.5萬噸/年;改造、擴建鎂冶煉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2萬噸/年;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生產能力應不低于5萬噸/年。鼓勵大中型優勢鎂冶煉企業并購小型鎂廠。
二、工藝裝備
(一)工藝
新建鎂及鎂合金項目,選擇符合鎂冶煉要求的白云石資源,采用熱法煉鎂且生產效率高、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資源綜合利用效果好的生產工藝系統。 其工藝技術指標為:還原鎂收率≥80%、硅鐵中硅利用率≥70%、粗鎂精煉收率≥95%。必須擁有資源綜合利用、節能、冶煉尾氣余熱回收、收塵和低SO2 尾氣濃度治理的工藝及設備;創造條件對還原渣進行綜合利用。必須滿足國家《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爐料制備、熔煉、裝卸運輸等所產生粉塵部位,均要配備除塵及回收處理裝置,應安裝環保部門認可的煙氣和廢水等在線監測裝置。
各類爐型煙氣達標。采用低噪音設備和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所有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鎂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二)裝備
煅燒系統:采用節能環保型回轉窯,必須余熱利用;以氣體為燃料的可控豎窯。
配料制球系統:采用微機配料,實現機械化操作,輸料系統全封閉。
還原系統:采用蓄熱式高溫空氣燃燒技術還原爐,用氣有計量,實現機械化出渣。
精煉系統:采用坩堝熔化,用氣體燃料;合金用電爐保溫,連鑄機澆注,有氣體保護。
所有爐窯均采用PCL或DCS計算機遠程控制系統,使鎂冶煉裝備高效、節能、環保、安全、自動化控制,達到目前國內先進水平。
三、產品質量
(一)原生鎂錠
原鎂質量應達到GB/T3499—2003標準。
(二)鑄造鎂合金錠
鑄造鎂合金質量應達到GB/T19078—2003標準
四、資源、能源消耗
不同企業資源、能源消耗準入值(單位:噸/噸鎂)
注:根據氣體燃料的熱值和用量或煤制氣用煤量折成標煤。
禁止用原煤直接加熱各種爐窯(部分企業回轉窯噴煤粉除外)。應采用清潔能源(焦爐煤氣、半焦煤氣、熱煤氣、冷煤氣、天然氣、煤層氣、兩段式發生爐煤氣和電等),采用蓄熱式高溫空氣燃燒技術和余熱利用技術。
五、資源、能源綜合利用
鎂還原渣綜合利用率≥50%。鎂還原渣中氧化鎂的含量﹤8%。要積極利用鎂還原渣生產鎂渣硅酸鹽水泥等建材產品,減少廢渣排放。
生產全過程余熱綜合利用率≥80%。包括回轉窯窯頭窯尾的余熱及鎂還原渣的余熱等。
六、環境保護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達標排放。環保部門對現有鎂冶煉企業執 行環保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發布環保不達標生產企業名單,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的企業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應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給予 停產或關閉處理。
(二)廢氣
在原料處理、轉運、熔煉、加工等過程中所有產生粉塵的部位,必須配備收塵及煙氣凈化裝置。各種爐窯均應當配備袋式收塵裝置或其它先進煙氣凈化收塵裝 置,廢氣排放達到國家《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有關地方標 準的規定。
(三)廢水
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
(四)廢渣
設有專用的廢渣堆存處置場地,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五)噪聲
廠內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Ⅲ)。
七、安全生產與職業危害
鎂冶煉項目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 制度;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鎂冶煉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要 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必須建立職業危害防治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備鎂液泄漏、爆炸、火災、雷擊及設備故 障、機械傷害、人體墜落、灼燙傷等事故防范設施,以及安全供電、供水裝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設施,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并通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 驗收。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鎂生產企業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能源評價、環境審批、信貸融資等必須依據本準入條件。現有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加強管理,逐步達到行業準入條件要求。
(二)新建、改擴建鎂冶煉項目投產前,應經相關鎂工業主管部門聯合檢查組按照本準入條件中第一、二款要求進行監督檢查。經檢查未達到準入條件要求的,行業主管部門應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的有關建設內容。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允許投產。
(三)鎂冶煉建設項目應在投產6個月內達到本準入條件第四、五款中規定的資(能)源消耗準入值和環境保護指標。經聯合檢查組檢查未達到要求的,限期整 改,達到要求后,方可繼續生產。對不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限期整改。
(四)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對本地區鎂冶煉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督查。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組織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不定期抽查和檢查,定 期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鎂冶煉企業名單。符合準入條件的鎂冶煉生產企業可享受政府的相關扶持政策。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鎂業分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 管理工作。
(五)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改擴建鎂冶煉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得立項、核準、備案,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電 力供應部門依法停止供電。被地方人民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責令關閉的企業,有關管理部門應依法撤銷相關許可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辦理 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九、附則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硅熱法鎂冶煉企業。
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若進行了修訂,則按修訂后的新標準執行。
本準入條件2010年 月 日起實施,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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