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5月13日在其網站公布了《公開征集稀土行業準入條件的意見》,從布局條件、生產規模、工藝及裝備、能源消耗、環保等方面對稀土行業的準入提出了明確標準,其中稀土金屬冶煉項目規模應不低于1500噸/年。
在生產規模方面,輕稀土礦山企業生產建設規模年處理礦石量應不低于30萬噸(1000噸/日);離子型稀土礦山企業生產能力應不低于3000噸(REO,以氧化物計)/年,禁止開采獨居石等具有放射性、污染嚴重的稀土礦;使用混合型稀土礦的冶煉分離項目規模應不低于8000噸(REO)/年;使用氟碳鈰礦的冶煉分離項目規模應不低于5000噸(RE-O)/年;使用南方離子型稀土礦冶煉分離項目規模應不低于3000噸(REO)/年;稀土金屬冶煉項目規模應不低于1500噸/年。以上各類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比例為40%。
《意見》指出,新建、改建和擴建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項目須符合準入條件。未達標的現有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金屬冶煉企業要通過聯合、兼并重組、技術改造和升級等方式,限期2年內達到準入條件的規定要求。
《意見》要求,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及金屬冶煉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環保部門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工商部門不予注冊,稅務部門不予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稀土礦山生產企業不予下達稀土礦、冶煉產品指令性計劃指標和稀土出口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