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5.44億元獎勵落后產能淘汰
南昌5月18日消息(記者胡嘯 通訊員文志萍 陽麗)近日,記者從江西省財政廳獲悉,2007-2009年江西共下撥5.44億元財政資金用于獎勵落后產能淘汰,其中:中央財政5.24億元,省級財政0.2億元。
據了解,目前淘汰落后產能對地方的壓力最大,很多落后產能對地方來講是支柱型產業。對此,在淘汰落后產能的過程中,國家一直是積極引導和支持,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其中的基礎性作用。在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作用下,一部分落后產能被逐漸淘汰。但如果完全依靠市場作用,淘汰落后產能的過程可能會比較 慢,可能會對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帶來一些障礙。因此,國家一直對調整結構、推進淘汰落后給予積極的財政和政策支持。
據介紹,財政資金獎勵的落后產能淘汰范圍主要包括電力、煉鋼、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和有色金屬等14個行業。但1999年或2000年產業政策規定淘汰的落后設備產能和國家明令取締的落后產能則不在獎勵范圍之內。
同時,獎勵資金由地方政府根據“四個優先”原則統籌安排使用:優先支持淘汰落后產能任務重、困難大的企業,主要是整體淘汰的企業;優先支持淘汰合規審批的落后產能;優先支持在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期限內淘汰的落后產能;優先支持沒有享受國家其他相關政策的企業。
江西省財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從2007-2009年,中央財政共下撥5.24億元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支持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 為推進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2008年起江西每年安排1000萬元以財政政策的獎勵支持,支持落后產能淘汰,從而推動江西工業經濟保持持續穩定較快的發 展。該負責人強調,獎勵資金必須專項用于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財力。同時,地方政府必須落實責任制,確保列入獎勵名單的落后產能在規 定期限內淘汰。
此外,江西省財政廳還向社會公布獲得財政資金獎勵的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名單、淘汰落后設備等資料,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獎勵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將追究相關資金。同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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