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歐盟碳鋼緊固件征6.1%至26%反傾銷稅
2010年6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40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調查機關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 口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對進口自歐盟的該產品 征收6.1%至26.0%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73181200、73181400、 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
產品名稱:碳鋼緊固件(英文名稱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 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9年12月23日發布初裁公告,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存 在傾銷,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本案調查結果,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終裁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經過調查,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碳鋼緊固件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調查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做出決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
本案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以上稅則號僅供確定被調查進口產品范圍參考之用。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碳鋼緊固件(英文名稱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包括木螺釘、自攻螺釘、螺釘和螺栓(無論是否帶有螺母或墊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鐵軌的螺釘以及桿徑未超過6毫米的螺釘和螺栓)和墊圈。同時,被調查產品范圍不包括螺母以及用于民用航空器維護和修理的緊固件。
主要用途:碳鋼緊固件是碳鋼制的用于緊固連接的機械零件,應用范圍包括汽車工業、電子產品、電子設備、機械設備、建筑及一般工業用途等。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 卡馬克斯工廠魯道夫·凱樂曼有限兩合公司
2 其他歐盟公司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0年6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碳鋼緊固件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 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09年12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含2010年6月28日)止,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 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 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不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10年6月29日起5年。
六、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復審。
七、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公告自2010年6月29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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