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州級層次上的礦權設置之比較研究
澳大利亞是聯邦制國家,礦業管理主要發生在州級層次上,即州級政府承擔礦產資源與礦業管理的主要責任,聯邦政府僅承擔礦產資源與礦業管理的有限責任或次要責任。在 聯邦層次上,依據聯邦《海上礦產法1994》,其非油氣礦產的礦權設置有以下5種類型: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許可證(Retention Licence)、采礦許可證(Mining Licence)、工程許可證(works Licence)和特殊目的許可(Special Purpose Consent),主要是針對聯邦政府有管轄權的海上固體礦產(海基線3英里以外海域)。對于陸地上礦產,因管轄權不在聯邦政府身上,因而陸上非油氣礦產的礦權設置主要是由各州和北方領地政府決定。 澳大利亞州級層次的礦權設置各不相同,較具特色,既有共性,也有個性。本文對澳大利亞州級層次的礦權設置特點作一簡要分析與比較,以供我國礦法修改者和相關人士參考。本文所說的礦權設置僅指非油氣礦產的礦權設置,未包括石油和天然氣礦產資源的礦權設置。
一、西澳州 西澳州《礦業法1978》是一部規范在西澳州開展非油氣礦業活動的基礎性法律,規定 了在西澳州進行非油氣礦業活動的6種礦權形式它們是:普查許可證(Prospecting Licence);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許可證(Retention Licence);采礦租約(Mining Lease);通用目的租約(General Purpose Lease);雜項許可證(Miscellaneous Licence)。各礦權特點如下: 1.普查許可證 普查許可證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帶領雇員、代理人等和攜帶所必需的車輛、機械和設備等進入和再進入許可土地,進行普查找礦活動;②進行與礦產普查相關的 各項活動,包括挖坑、槽和洞等;③在許可土地上,挖掘、提取和移走不超過部長規定數量的泥土、土壤、巖石、石塊、含液體和礦物物質等;④受《水與灌溉法》 中權利的制約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該法規定法律的制約,可從位于許可土地上或流經許可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進行礦產普查活動等。面積最大不超過200公頃。普查許可證有效期4年,可延期4年,可轉讓。一人可持有多個普查許可證。 2.勘探許可證 勘探許可證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攜帶所必需的車輛、機械和設備等以及帶領代理人、雇員等進入和再進入許可土地進行勘探找礦活動;②在許可土地上,開展找 礦、開展相關運作或進行與找礦相關的F程活動,包括挖坑、槽和洞,以及沉降孔(sinking bore)和坑道(tunnel)等;③在許可土地上,挖掘、提取和移走不超過部長規定數量的泥土、土壤、巖石、石塊、含液體和礦物物質等;④受《水與灌 溉法1914》中權利的制約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該法規定法律的制約,可從位于許可土地上或流經許可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進行勘探 找礦活動等。勘探許可證面積一般不得超過70個區塊。勘探許可證有效期5年,可延期,可轉讓。一人可被授予多個勘探許可證。 3.保留許可證 保留許可證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攜帶所必需的車輛、機械和設備等以及帶領代理人、雇員等進入和再進入許可土地進行進一步勘探找礦活動;②在許可土地上, 進一步開展勘探找礦、開展相關運作或進行與勘探找礦相關的工程活動,包括挖坑、槽和洞,以及沉降孔和坑道等;③在許可土地上,挖掘、提取和移走不超過部長 規定數量的泥土、土壤、巖石、石塊、含液體和礦物物質等;④受《水與灌溉法1914》中權利的制約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該法規定法律的制約,可從位于許可土地 上或流經許可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進行勘探找礦活動等。保留許可證面積可大可小,由部長決定。有效期最長為5年,可續期,可轉讓。一個原礦權持有者可被授予多個保留許可證。 4.采礦租約 采礦租約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在租約土地上,開采任何礦產;②進行礦產處理運作;③受《水與灌溉法1914》中權利的制約或任何修改或取代該法規定法律 的制約,可從位于采礦租約土地上或流經采礦租約土地的天然泉、湖、池塘或溪流等中取水和引水,以進行采礦運作;④做一切必要的行動和事情,以有效進行采礦 運作;⑤采礦租約承租人有權使用、占用和享受采礦租約中所授權的土地;⑥采礦租約承租人擁有所有合法采出的礦產;⑦具排他性。采礦租約面積不超過10平方公里。采礦租約有效期最長為21年,可續期,可轉讓。一個人可被授予多個采礦租約。 5.通用目的租約 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安裝、放置和運作與采礦運作有關的機器;②建設沉淀或處理礦產或尾礦設施等;③用于其他與采礦運作直接有關的目的。租約面積一般不得超過10公頃。一人可持有多個通用目的租約。期限最長不超過21年,可續期,可轉讓。 6.雜項許可證 雜項許可證用于如下目的:道路、管線、水、其他等。沒有最大的面積限制。雜項許可證可對其他礦權申請,也就是可與其他礦權共存。雜項許可證的最長期限為21年,可續期,可轉讓。一人可被授予多個雜項許可證。 在西澳礦業法第4部分礦權(Mining Tenement)中,也規定了特別普查許可證,專用于金,可看作是普查許可證中的一種特殊類型。
二、昆士蘭州 昆士蘭州《礦產資源法1989》規定了礦業活動的5種礦權形式,即:普查許可證 (Prospecting Permit)、采礦請求權(Mining Claim)、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Permit)、礦產開發許可證(Mineral Development Licence)和采礦租約(Mining Lease)。各礦權特點如下: 1.普查許可證 普查許可證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進入許可土地開展相關工作,以使持有者能申請該土地上的采礦請求權或采礦租約;②在許可土地上,手工開采除煤炭以外的礦產;③普查礦產;④可使用合理類型的運輸工具進入和離開許可準入的土地。普查許可證只能授予單一夠資格的人。普查許可證不能轉讓。 昆士蘭州普查許可證分為:地區普查許可證(District Prospecting Permit)和塊普查許可證(Parcel Permit)。地區普查許可證期限為l個月或數月,但不超過1年。塊普查許可證期限為3個月。 2.采礦請求權 采礦請求權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在所包含的土地上,普查該采礦請求權中規定的礦產;②手工開采采礦請求權中規定的礦產;③為普查和手工采礦的目的,可有限度使用機器;④可建設和維修臨時性建筑物等;⑤可有限度使用炸藥;⑥面積最大可達1公頃;⑦有效期最長為10年等。該礦權可續期,不超過10年。不能對煤提出采礦請求權申請。面積大小由另外的法律規定,形狀必需呈長方形。一人最多可持有兩個采礦權,可轉讓。 3.勘探許可證 在昆士蘭州,勘探煤和非煤礦產,使用不同的勘探許可證。勘探許可證持有者有權:①攜帶相關車輛、儀器、設備和人員進入許可土地勘探所指定的礦產;②有獲得礦產開發許可證和采礦租約的優先權等:一般情況下,勘探許可證面積需定期減少,分煤和其他礦產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除煤以外的其他礦產勘探許可證,授予后的第一個2年后,減少50%;以后每年進一步減少50%。第二種情況,對煤勘探許可證而言,方式相同,減少程度由部長決定。勘探許可證最長期限為5年,可續期,可轉讓。 4.礦產開發許可證 類似于西澳州的(勘探)保留許可證。礦產開發許可證持有者有權利:①進行部長在許可證中規定的活動,包括:評估包含在礦產開發許可證中礦產開發潛力所必需的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其他工 作,采礦可行性研究,冶金試驗,環境研究,營銷研究,工程和設計研究等,以評估所指明礦產的開發潛力;②進行任何與礦產開發許可證授予目的相關的活動;③ 礦產開發許可證或其他進行許可證授權活動的人可乘坐和攜帶車輛、容器、機械和設備進入礦產開發許可證所包含的土地,以實現該許可證或法律要求完成的目 的;④有僅優先獲得礦產開發許可證中指明礦產的采礦租約等。該許可證通常授予勘探許可證持有者,有效期不超過5年,可續期,可以轉讓。 5.采礦租約 采礦租約持有者可在租約土地上做和從事一切與采礦租約授予目的相關的事情。持有者也有權使用租約土地上的砂、礫、石來用于采礦的目的。租約面積根據礦床規模決定。有效期由州長決定,采礦租約可續期,也可能被拒絕。采礦租約可轉讓或抵押。
三、新南威爾士州 新南威爾士《礦業法1992》,規定了5種形式的礦權。它們是: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評估租約(Assessment Licence)、采礦租約(Mining Licence)、礦產請求權(Mineral Claim)和蛋白石普查許可證(Opal Prospecting Licence)。各礦權特點如下: 1.勘探許可證 該礦權持有者可在許可證規定的土地上普查所規定的礦產。土地面積不得小于一個單元,但也不得大于100單元。勘探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可續期,可轉讓。 蛋白石普查區不能授予勘探許可證;禁止授予勘探許可證的保留區不能授予勘探許可證;是采礦租約、評估租約或礦產要求權的標的的土地不能授予勘探許可證;是另一勘探許可證的標的,且含有一組最先勘探許可證持有者要尋找的礦產的土地,也不能授予勘探許可證。 2.評估租約 評估租約持有者可在租約規定的土地上普查和勘探所規定的礦產(在新南威爾士州礦法中,未對普查和勘探兩個概念加以區別——筆者注)。評估租約相當于保留租約。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可續期,可轉讓。 評估租約允許其持有者對一已發現有意義礦床的地區保留權利。如果在短期內開采礦床在商業上是不可行的,但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有合理遠景,評估租約持有者在評估商業開采礦床可行性過程中可繼續普查運作和回收礦產。 3.采礦租約 該礦權持有者有權:①在租約指明的土地上普查所指明的礦產和開采礦產;②在租約土地上,進行開采礦石的初級處理運作,包括粉碎、分粒、分級、淘洗、淋濾等;③進行任何其他采礦目的。租約最長期限不超過21年,可續期,可轉讓。 4.礦產請求權 礦產請求權持有者有權:①勘查并開采所指明的礦產;②也可做以下與勘探和采礦有關的事情:建立樓房和設施,行使通行權的相關權利,從請求權(Claim)地區移走木材、石頭或礫石,進行任何其他采礦目的。礦產請求權面積不得超過2公頃,不得對煤授予礦產請求權。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可續期,可轉讓。 5.蛋白石普查許可證 該礦權專門用于在蛋白石勘查區塊尋找蛋白石。持有者可在許可證授予的蛋白石勘探區塊內勘查蛋白石(在新南威爾士州礦業法中,普查與勘探似乎沒有明顯區別,故筆者采用勘查一詞,即包含普查意義也包含勘探意義)。除持有者外,其他人不可在許可證涉及的蛋白石勘查區塊的任何部分勘查蛋白石。對于蛋白石普查區塊(面積不超過500公頃),已有其他有效的蛋白石普查許可證存在,不可授予蛋白石普查許可證;有生效的礦產請求權存在,不可授予蛋白石普查許可證。蛋白石普查許可證有效期:在相關蛋白石普查區塊圖上指明的日期內有效,一般最大面積不超過500公頃。 新南威爾士《礦業法1992》也規定了一種低影響勘探許可證(a low-impact exploration licence),可看作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勘探許可證。在新南威爾士州礦業法中,普查與勘探兩個概念似乎沒有太大區別。
四、維多利亞州 維多利亞州《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法1990》規定了5種礦權形式。它 們是: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采礦許可證(Mining Licence)、礦工權證(Miner's Right)、旅游者踏勘授權書(Tourist Fossicking Authority)、旅游者礦山授權書(Tourist Mine Authority)。各礦權特點如下: 1.礦工權證 授予其持有者在私有土地(需得到私有土地持有者或占有者的同意)和王室土地上尋找礦產的權利,可移走所發現的礦產。礦工權證有效期2年,可續期。礦工權持有者義務:①除非機械的手工工具外,不得在土地上把設備用于挖掘的目的;②不得使用炸藥;③不得除去土地上的樹木和灌木;④不得擾動土著文化遺產;⑤必須修復因找礦而對土地產生的損害等。 2.采礦許可證 持有者在獲得工作授權書后有以下權利:①在許可證涵蓋的土地上進行采礦活動;②勘探礦產;③進行許可證規定的設施建設,包括道路、尾礦壩、水庫、管線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0年,可續期。采礦許可證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60公頃,面積超過5公頃的采礦許可證持有者不得在許可證有效期間僅進行礦產勘探活動。采礦許可證可轉讓。 3.勘探許可證 在許可證被許可的土地上進行礦產勘探活動,有效期5年,可續期,面積不得小于1個方格區(graticular section),也不得大于500個方格區。經批準后,勘探許可證可轉讓,但許可證獲得的第一年不能轉讓。 4.旅游者踏勘授權書 授權持有者或其雇員或其代理人(如果持有者不是自然人)在授權書規定的時期內,在授權書規定的土地上開展找礦活動,有效期2年。 5.旅游者礦山授權書 在計劃活動得到礦山主任(Director of Mines)批準后以及獲得了所有必需的同意和授權書后,旅游者礦山授權書持有者可開始在礦山的活動。 五、南澳州 南澳州《礦業法1971》規定了5種礦權形式,即:礦工權證(Miner's Right)、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采礦租約(Mining Lease)、保留租約(Retention Lease)和其他目的許可證(Miscellaneous Purposes Licence)。各礦權特點如下。 1.礦工權證 南澳的礦工權證,相當于普查許可證,其具以下特點:①授權持有者進行礦產普查活動,并可按規定立樁標界出一個礦權地;②不能進行涉及機械和炸藥的采礦活動;③不能對寶石礦田內土地標示出一個礦權地;④有效期3年;⑤不能轉讓。如普查蛋白石,需申請寶石普查許可證。在礦權立樁標界的30天內,相關人可向礦權登記處提交礦權地注冊申請。在收到適當的、以規定格式包含規定細節的礦權注冊申請后,礦權注冊官應依據法律和督查官法院的命令,注冊一個礦權。 經過注冊的礦權所有者有以下排他性權利:①普查包含在礦權土地上的礦產;②對包含在礦權地中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申請采礦租約或保留許可證;③進行礦山主任書面批準的其他相關運作。但除非得到書面批準,否則從礦權地移走礦產或土壤與礦產混合物的數量不能超過一噸。注冊的礦權不能轉讓。在礦權注冊后的12月中,還沒有對礦權所包含的土地提出采礦租約或保留租約申請,則該礦權失效。 2.勘探許可證 授權其持有者在許可證指定土地上進行指定類型礦產的勘探作業。但不授權在寶石礦田內的土地上進行寶石的勘探運作。也不能針對可提取礦產(extractive mineral)授予勘探許可證。勘探許可證最大面積不得超過1000平方公里,部長另有同意的除外.如果勘探許可證允許在蛋白石開發區進行寶石勘探作業,則最大面積不得超過20公里,部長另有同意的除外。該許可證有效期5年,可續期,可轉讓。 3.采礦租約 授權該礦權持有者進行以下活動:①排他性進行采礦運作;②出售或處置在采礦運作中所回收的礦產或為商業或工業目的,而利用這些礦產。該礦權有效期不超過21年,可續期,可轉讓。 4.保留租約 授權持有者擁有:①排他性權利在租約包含的土地上普查礦產;②進行租約中可能規定的采礦運作;③對租約包含的土地,排他性申請采礦租約的權利。有效期最長為5年,可續期,可轉讓。 5.其他目的許可證 可因下列目的申請授予其他目的許可證:①幫助有效進行采礦運作的活動,或為從事采礦運作的人提供舒適環境的活動;②建立和運作工廠,處理采礦中開采的礦石;③礦山的排水系統;④處理采礦運作中產生的廢物;⑤開展采礦運作的輔助目的等。該許可證有效期一般是7年,最大不超過21年,可續期,可轉讓。 需要提出的是,盡管在南澳礦業法中,沒有像其他州礦業法那樣,明確列出礦產要求權證這一礦權,但在該法第4部分第25條中,清楚地提到了礦產要求權這一礦權,并明確規定了其權利范圍和特點。筆者認為,其可被看作是一種獨立礦權。
六、塔斯馬尼亞州 塔斯馬尼亞州《礦產資源開發法1995》規定了5種礦權形式:勘探許可證 (Exploration Licence)、特別勘探許可證(Special Exploration Licence)、保留許可證(Retention Licence)、采礦租約(Mining Lease)和普查許可證(Prospecting Licence)。各礦權特點如下。 1.勘探許可證 該礦權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在規定的地區勘探規定的礦產;②為該目的,進入和通過王室土地;③為該目的,進入和通過私人土地,但在進入前14日,須給私人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發出書面通知。不經批準,在勘探中發現的礦產,不能出售。勘探許可證有效期5年,可續期,可轉讓。 2.特別勘探許可證 該礦權授權持有者:在規定的區域勘探特定的礦產,是勘探許可證的一種特殊類型。有效期5年,可延期,但總期限不能超過10年,可轉讓。 3.保留許可證 授權持有者進行下列任何活動:①地質、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勘探計劃;②采礦可行性研究;③冶金學試驗;④環境研究;⑤市場研究;⑥工程和設計研究;⑦為這些目的進入和通過王室土地或私人土地。在進入私人土地前14日,需向私人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發出書面通知。未經批準,不得出售在進行授權活動中所回收的礦產。該礦權有效期5年,可續期,可轉讓。 4.采礦租約 授權持有者:①在租約規定的土地內,進行租約規定礦產的采礦運作;②為該目的,進入和通過王室土地;③如果與私人土地的所有者或占用者有一個生效的補償協議,則可進入私人土地或在采礦租約范圍內在私人土地上進行采礦運作。采礦租約期限由部長決定,可續期,但不超過20年,可轉讓。 5.普查許可證 普查許可證持有者可在:①不受礦權制約的王室土地上;②受一礦權制約,但得到礦權持有者書面同意的王室土地上;③受一礦權制約,但有礦權持有者和土地所有者或占用者書面同意的任何其他土地上;④所有者或占用者同意的私人土地上,開展礦產普查活動。普查許可證授權持有者可做以下工作:①填圖許可證涉及的任何地區;②手工采集巖石或礦物樣品,不能使用儀器和炸藥;③手工采集水和土壤樣品;④使用手提儀器進行地球物理勘測。該礦權有效期不超過1年。
七、北方地區 北方地區《礦業法》規定了8種形式的礦業權,包括:①礦工權證(Miner's Right);②勘探許可證(Exploration Licence);③勘探保留許可證(Exploration Retention Licence);④礦產租約(Mineral Lease);⑤礦產請求權(Mineral Claim);⑥可提取礦產租約(Extractive Mineral Lease);⑦可提取礦產許可證(Extractive Mineral Permit);⑧淘金者許可證(Fossicker's Permit)等。其中,礦工權證是獲得其他各種礦權的先決條件,可看作是基本礦權。北方領地各礦業權特點如下: 1.礦工權證 授權持有者使用非侵人性工具進行土地勘測和踏勘,以建立礦產或可提取礦產的勘探潛力,并以規定的方式在土地上加以標示。獲得礦工權證是申請獲得其他各種礦權包括勘探許可證、勘探保留許可證和采礦礦權的前提條件。除手工金屬探測裝置外,礦工權證持有者不得使用任何機械設備。永久有效,不能轉讓。 所謂可提取礦產,是指砂、礫石、石塊或土壤,但不包括從砂、礫石、石塊或土壤中提取、生產或提煉的礦產,或通過非機械方式處理砂、礫石、石塊或土壤。所謂礦產(Mineral),此處不包括砂、礫石、石塊或土壤,即不包括可提取礦產在內的一切礦產。 2.勘探許可證 授權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為勘探礦產的目的,帶領代理人和雇員和所必需的容器、機器和設備,進人和再進人被許可土地,即許可證土地;②在許可證土地上, 勘探礦產且進行必要的運作,包括挖坑、槽和洞,以及沉降孔和坑道等;③在許可土地上,提取一定數量的礦石和物質等以充當樣品和測試,以了解其含某種礦產質 量;④根據部長指示,從位于或流經許可證地區上的自然泉、湖、池塘或河流中取水或飲水,以用作勘探礦產的目的;⑤可對許可區域或其任何部分,申請獲得勘探 保留許可證、礦產租約或礦產要求權。該礦權最大面積500區塊,有效期最長為6年,可續期,可轉讓。 3.勘探保留許可證 授權持有者有以下權利:在許可證區域進行地質、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學項目工作和其他必要的運作和工程,以評估目前還不具開發可行性的礦體的開發潛力或異常帶可能的經濟潛力。相關工作包括:采礦可行性研究、冶金試驗、環境研究、營銷研究、工程和設計等。最大面積4000公頃,最長期限5年,可續期,可轉讓。 4.礦產租約 授權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開采礦產或一個與現有礦業權相關的目的,包括建設與采礦有關的基礎設施,如處理尾礦池等;②勘探礦產;③開采和使用與租約目的直接相關的可提取礦產;④在采礦與開采所指定礦產密切相聯系的地方,開采可提取礦產等。租約期限由部長決定,可續期,最大面積4000公頃,可轉讓。 5.礦產請求權 在礦權地,授權其持有者:①勘探礦產或勘探可提取礦產及與此有關的運作;②開采礦產及與此有關的運作;③在進行采礦工程中,如果可提取礦產的開采直接伴 隨著礦產的開采,則可以開采可提取礦產;④進行部長指明的與勘探礦產與可提取礦產和開采礦產與可提取礦產相關的運作和工程;⑤進行旅游者淘金 (fossicking)運作。最大面積40公頃。有效期最長為10年,可續期,可轉讓。 6.可提取礦產租約 授權持有者有以下權利:①開采可提取礦產租約文件所規定的可提取礦產(extractive minerals)、粘土和石頭;②進行與此相關的目的,包括建立加工廠、處理廠等。最大面積100公頃,有效期由部長決定,最長為10年,可續期,可轉讓。 7.可提取礦產許可證 授權持有者有以下權利:從許可地區地面上提取許可中所規定的可提取礦產(extractive minerals),即砂、石、粘土等。最大面積100公頃。有效期2年,可續期2年,可轉讓。 此外,在北方地區礦業法中,還規定了一種淘金者許可證,也可看作是一種礦權類型(淘金許可證并不局限于淘金——筆者注)。該許可證持有者可:在被宣布為淘金區的地區(fossicking area),或在王室土地、私人土地上(需得到土地所有者和土地占用者的書面同意),或依《公園和野生動物委員會法》第27條在從王室的租約土地上(需得 到公園與野生動物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或在土著土地上(依據土著土地利用協議),或在勘探保留許可證的標的土地上(需得到勘探保留許可證持有者的書面同 意),或在采礦權(包括采礦租約、礦產要求權、可提取礦產租約和可提取礦產許可證——筆者注)標的的土地上(需得到勘探保留許可證持有者的書面同意),或 在勘探許可證標的的土地上等,使用手持工具,在土地表面自然等高線l米以內尋找包括寶石和金等在內的礦產,并可將發現的礦產拿走,但不授權該證持有者尋找 金剛石、脊椎動物化石或隕石顆粒的權利。有效期1年,無最大面積限制,不能轉讓。在北方地區,淘金者許可證主要是用作休閑娛樂目的。
八、分析與比較 由上可見,在上述澳大利亞7個州/地區的礦權設置中,沒有兩個州/地區領地是完全相同的。以北方地區礦權設置最為復雜,可達8種;以西澳州最為明確,分為普查許可證、勘探許可證、保留許可證、采礦租約、通用目的租約、雜項許可證6種。其他各州礦權設置各有特色。新南威爾士州設有專門的蛋白石普查許可證,維多利亞州設有旅游者踏勘授權書和旅游者礦山授權書,昆士蘭州普查許可證分為地區普查許可證和塊普查許可證兩種,而塔斯馬尼亞則設有特別勘探許可證等。多數州的標準礦權設置在5-6個之間(表1)。 盡管澳大利亞各州或北方地區礦權設置各不相同,礦權名稱也不盡一致,但主要礦權類型或形式是大體相同的。基本都設有普查許可證、勘探許可證、保留許可證和采礦租約等,只是叫法上有所差異而已。各州/地區礦權設置歸納如表1。 除維多利亞州外,其余各州均設有保留許可證或保留租約。新南威爾士州的評估租約大體相當于保留租約;昆士蘭州的礦產開發許可證也大體類似于保留許可證性質。保留許可證的作用與特點是,對于已發現的但目前經濟上不具開發可行性的礦床,該許可證持有者可保留相關權利,以進一步開展工作或等待開發時機。保留許可證是澳大利亞礦權設置的一大特點。 在昆士蘭州、新南威爾士州、南澳州和北方地區的礦業法中,都規定了礦產要求權或礦產請求權證(Mineral Claims),但對于這一礦權,四州/領地規定又有所不同。南澳州對這一礦權有效期規定時間較短,僅為1年,而昆士蘭州、北方地區等則規定時間較長,最長可達10年。對該種礦權,有的州規定可以轉讓,如北方地區、昆士蘭州等;而有的州規定不能轉讓,如南澳州等,不一而足。該礦權一般要進行注冊才能發揮排他性作用,且有以下特點:①必須要說明具體權利要求的礦產;②必須要在地圖上標示出要求權利的地區;③可進行一定量開采或與采礦運作有關的活動,如建簡易住房等;④與其他礦權相比,許可面積一般較小;⑤與采礦租約相比,其有效期較短等。可進行小規模采礦似乎是該種礦權的最主要特點。該礦權另一特點是,對某些特殊礦產,不能申請或授予該種礦權,如昆士蘭州和新南威爾士州均規定,不能對煤炭授予礦產請求權證等。 對于礦工權證,在南澳州和維多利亞州的礦業法中規定,其作用相當于普查許可證,有期限限制。在北方地區,礦工權證既相當于普查許可證,又是獲得其他礦權的基礎,因此,其有效期是永久的。 對于采礦運作中的輔助設施,如道路建設、選廠建設、尾礦壩、排水系統、廢物處理等,有的州設立有其他目的許可證,如南澳州、西澳州等,而有的州如維多利 亞州、塔斯馬尼亞州等,則包含在采礦租約中,即規定采礦租約持有者有建設與采礦活動有關的設施的權利,包括道路、選廠、尾礦壩、水庫、管線等。在南澳州和西澳州,盡管其在礦權中都設有其他目的許可證或租約,但又有差別。南澳州的其他目的許可證既包含有與采礦運作直接有關的選廠、尾礦壩等建設,也包含與采礦間接有關的設施建設,如道路、排水系統等;而西澳州則將兩者分開,分別設有其他目的租約和雜項許可證。 在礦權交易上,除普查許可證外,多數州/地區礦業法都規定,礦業權可以轉讓,但也有州對若干類型的礦業權規定不能轉讓,如南澳州規定,礦產請求權不能轉讓。對普查許可證,有的州規定可以轉讓,如西澳州等;也有的州規定不能轉讓,如昆士蘭州等。 西澳州、新南威爾士州和南澳州均規定,采礦租約最長期限為21年,維多利亞州規定采礦租約最長期限為20年,這4個州礦法同時也規定采礦租約可續期。而昆士蘭州、塔斯馬尼亞州和北方地區礦業法則規定,采礦租約期限由部長決定。昆士蘭州礦業法則明確說明,采礦租約可續期,也可能不被續期。 勘探許可證除北方地區規定為6年外,其余多規定為5年,可續期。勘探許可證一般都有最大面積限制,常有2年后面積不斷減少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保留許可證的最大期限,一般均規定為5年,并可續期,可轉讓。其允許最大面積一般也高于勘探許可證等。 澳大利亞是世界上重要的礦業國,其在礦業權設置和礦業權管理上有多年的經驗,與加拿大、美國和南非等世界著名的礦業國的礦業權設置有一定不同。在我國當前的礦法修改中,了解澳大利亞州級層次的礦業權的設置和特點,對完善我國礦業立法,加快礦業改革進程,有重要參考意義。 參考文獻 [l]何金祥.澳大利亞國土資源管理與產業管理.北京:地質出版社,2009 [2]Western Australian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1978 [3]Queensland Consolidated Acts Mineral Resources Act 1989 [4]South Australian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1971 [5]Tasmanian Consolidated Acts. 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Act 1995 [6]New South Wales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1992 [7]Victorian Consolidated Legislation Mineral Resourc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ct 1990 [8]Northern Territory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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