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麥隆國民議會審議礦產法修正案草案
7月21日消息 喀麥隆國民議會目前正在對現行《礦產法》進行梳理和修正。現行《礦產法》2001年4月16日生效,迄今為止已實施近10年。 近日,礦產法修正草案已提交國民議會審核。此次修正涉及現行法案中的17項條款,旨在加強“礦產許可證(titre minier)的所有申請人”的技術資質審核和財力審核。修正案說明報告強調指出,現行法律中存在著一些不利于喀麥隆經濟發展的缺陷,因而必須對其進行修改;此外,盡管在現行礦產法的框架中,已有三十多家礦業公司 建立起來,但是在實際運作中現行法律卻突顯了一些不足之處,其中主要包括由于資金缺乏、礦產許可證交易中的投機現象等原因而造成礦產開發效率低下甚至停 滯,不利于國家經濟發展。現行法律規定,“開采許可證”(permis d’exploitation)的持有人有權憑借此證進入并占據許可證所述礦山,除開采礦藏之外,持證人還有權對該所有礦石進行加工。 經過此次修正之后,礦產許可證將發生一定變化,例如對于已探明的礦藏,將增設“資質證明許可證”(permis de certification),對于低儲量的小型礦藏,將增設“小礦開采許可證”(permis d’exploitation de la petite mine)。在此之前,礦產許可證只包括“手工開采授權證”(autorisation d’exploitation artisanale)、“探礦許可證”(permis de recherche)和“開采許可證”。 在運作機制方面,修正后的新法案也將具有新穎之處,例如礦產開采開發單位將可與國外或國內投資方簽訂中間協議,此舉或將有利于當地加工業的發展,并增加礦產開發的相關稅收。在此范圍內,一些新的條款將增加到現有法律條文中。 2001年的《礦產法》目的在于對喀麥隆共和國礦業活動進行管理,并促進投資,同時鼓勵開采或勘探經濟社會發展和減貧所不可或缺的礦產資源,并為此提供便利條件。根據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有喀麥隆國籍的個人才有權從事手工礦產開采活動,而且必須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取得“個體勘探證”(carte individuelle de prospecteur)和/或“手工開采授權證”。此外,2001年的《礦產法》還為“探礦許可證”的持有者和其他礦業從業者設置了一些優惠條款,其中主要包括免除與礦業經營相關的一些注冊稅,涉及公司稅、工商贏利稅、動產資金收入比例稅、外國人收入特別稅、增值稅等等。與此同時,在礦山建設期間,“開采許可證”持有者還可以享受免關稅待遇,包括生產和建設的必需設備、物資和器械,還包括項目啟動期除運輸工具、辦公設備之外的其他設備所配備的第一批零配件,因技術事故而更換的設備,以及用于拓展開采所需的設備等等。
免責聲明:上文僅代表作者或發布者觀點,與本站無關。本站并無義務對其原創性及內容加以證實。對本文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或圖片)的真實性、完整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參考時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本站制作、轉載、同意會員發布上述內容僅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但不表明本站認可、同意或贊同其觀點。上述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決策之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異議,請聯系相關作者或與本站站長聯系,本站將盡可能協助處理有關事宜。謝謝訪問與合作! 中鎢在線采集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