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0年鎢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通知
關于下達2010年鎢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
海南省樂東縣、瓊中縣國土環境資源局:
為保護和合理利用鎢礦、螢石等優勢礦產資源,按照《國土資源部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9〕16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0年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0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0年高鋁粘土礦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8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海南省實際,決定對鎢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國家下達給海南省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鎢(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 65%)190噸,螢石(礦石量)10萬噸。根據海南省鎢礦和螢石礦開采實際,2010年下達給樂東縣開采總量控制指標鎢(鎢精礦,三氧化鎢含量 65%)190噸、瓊中縣開采總量控制指標螢石(礦石量)10萬噸。
二、各有關市縣局要按照省廳下達的鎢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根據本轄區內礦山企業儲量狀況、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認真做好指標分解和下達工作,并于2010年7月底前將指標分解和落實情況報省廳。
三、按照《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查開采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9〕165號)要求,鎢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制度。7 月底前,瓊中縣局和樂東縣局應與省廳簽定《海南省2010年度鎢礦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工作責任書》(附件1),并與本轄區內相關礦山企業簽定《海南省鎢礦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合同書》(附件2),明確權利和責任。
四、各有關市縣局要組織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的開采總量 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督促礦山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等企業管理制度,發現礦山企業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定 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
五、鎢礦和螢石礦礦山企業應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鎢礦和螢 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表(附件3)報送當地市縣局。各有關市縣局對本轄區內相關礦山企業的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后,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的6日內向省廳報送上一季度本轄區內鎢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表,并在上報第四季度報表的同時,上報本年度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總結,以及結合本轄區實際提出 下一年度控制指標申請。
六、省廳將對各有關市縣鎢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將適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各有關市縣在執行總量控制工作中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報省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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