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品進出口關稅及相關政策走勢分析
我國石油、天然氣、鐵、銅等礦產的供需缺口較大,對外依存度高的趨勢短期內難以改變。在政策調整上,我國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勵資源進口,另一方面應適當限制重要資源出口。 與此同時,對石油、鐵礦石、銅等重點礦產品,其貿易政策不僅要考慮資源問題,而且要考慮削減貿易逆差問題,努力降低其進口使用成本。對銻、鎢及稀土等敏感的優勢礦產,我國長期存在出口過量的問題,在貿易政策上應采取適當手段控制出口量,進一步促進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 政策分析之一:客觀因素決定關稅征收 國家實施什么樣的關稅政策,不是由人們的主觀愿望任意決定的,而是由客觀因素決定的。 我國制定關稅政策的思想是:對國內生產不能滿足供應的關系國計民生的必需品,給予免稅或低稅政策;原材料進口稅率一般低于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稅率;對國內 不能生產或質量不過關的機械設備以及儀器、儀表的零件、配件,實行的稅率低于對整機實行的稅率;對國內自己能夠生產或非國計民生的產品實行較高稅率;對國 內能夠生產而國內同類工業又需要保護的產品,實行更高稅率;對需要限制出口的產品征收出口關稅,視情況可實施年度暫定稅率。 出口關稅 出口產品的關稅征收幅度,理論上不能突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附件6的承諾范圍。這是出口關稅政策調整的總原則。從實際情況看,我國征收出口關稅關鍵是把握好度的問題,同時應積極認真地做好應對爭議甚至是訴訟的準備,盡可能為政策爭取一定的執行期,以便利用時機提高國內經濟發展質量。
我國資源型產品出口關稅政策調整主要有兩種思路: 對于符合附件6中的產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征出口關稅來限制出口,但前提是不能突破承諾范圍的上限,否則需要征得相關成員國的許可。 對于不符合附件6中的產品,原則上不能加征出口關稅,但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中有個例外原則,主要體現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GATT1994)第20條中的g款:為了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可以適當限制出口,但國內必須同樣限制生產與消費。換言之,只要我國在國內做好了限制生產與消費的準備工作,仍可以利用傳統的出口管理工具限制過量出口。 我國限制資源生產與消費的措施主要有:提高行業準入門檻或環境標準、落實相關生產總量控制指標、停發采礦許可證、提高相關稅費標準,以及在規劃或行政批文中明確限產措施等。在這種條件下,根據需要限制出口的急需程度不同,可針對不同的產品制定差異化的出口關稅標準,為限制出口管理服務。 進口關稅 在資源供應趨緊的時代,各國尤其是資源貧乏的國家,大多通過鼓勵進口來滿足國內的消費需求。 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則,進口關稅應按入世承諾的關稅減讓表,逐步實現關稅減讓。在礦產資源領域,特別是針對大宗短缺礦產品,多年來我國都是實施零關稅進口政策,鼓勵資源進口。 考慮到大宗礦產品供不應求的壓力將長期存在,我國將相關的進口關稅政策目標定為:在維持現行關稅政策框架下,對個別非零關稅的能夠替代資源的初級產品應降低其進口關稅,盡量通過進口來緩解國內的供應壓力。
政策分析之二:區別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進口礦產品征收增值稅,事實上就是提高了這種礦產品的進口價格。 目前,我國的石油、鐵、銅等資源產品供需缺口較大,對外依存度高的的趨勢難以改變。現階段,鑒于這些礦產品的進口實現了零關稅政策,對進口的激勵效果已經失靈。為了挖掘這些短缺資源產品的進口潛力,減輕其對下游產業發展的成本壓力,對于到海外開發國內緊缺礦產資源的企業,在國家需要的前提下將礦產品運回國內時,應實施特定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際經濟學中的有關理論,進口國的最優稅率應在0%到1%之間選擇,而且一般來說稅率越小越好。根據這一結論,考慮到石油、鐵、錳、鉻、銅、鋁、鉀鹽等都是我國當前比較緊缺的礦種,但它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不同,因而在鼓勵政策上應當有所區別。 石油、鐵、銅、鉀鹽的價格上漲,會引發成本推動型通貨膨脹。對這些礦產品,可考慮實施免征或即征即退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以緩解國內經濟調控壓力。 錳、鉻、鋁、鈷等礦種既是戰略礦種又是短缺礦種,但需求量不如石油、鐵、銅多,對下游產業發展的影響相對有限,且資源需要一定程度的保護。對這幾種礦產品可考慮實施5%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分析之三:出口退稅根據資源需求確定 世界貿易組織對各國的出口退稅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出口退稅已成為國際貿易的一種慣例,是國家支持外貿出口的重要手段。 根據世貿組織的規則要求,各成員國可以對本國出口產品實行退稅,但退稅的最大限度不能超過出口產品在國內已征的稅款。在此范圍內,各成員國根據自身經濟發展需要和國家財政承受能力,確定恰當的出口退稅標準。 目前,對我國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的一些支柱型大宗礦產品,如石油、鐵、銅及鉀肥等,產量難以滿足需求,需要大量進口。根據“比較利益”原則,國家應積極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包括調整出口產品的種類、數量和產品檔次,鼓勵國內資源豐富,具有高附加值和國際競爭力的礦產品及深加工產品出口;對國內資源緊缺的大宗礦產品,其出口應采取限制措施。 當前,我國限制“兩高一資”產品出口的政策仍未松動,保障資源優先供應國內及促進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仍是資源管理的核心目標之一。根據資源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原則,我國應繼續對原礦及精礦砂實施取消出口退稅政策;對高純度的金屬冶煉產品,根據技術含量及附加值的高低,在不過量出口導致資源流失的前提下,可考慮實施低檔退稅稅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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