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就日韓鋼企反傾銷稅率作出裁決
中國商務部10月28日公告,商務部決定由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繼承株式會社YAKIN川崎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適用27%的反傾銷稅率。以株式會社YAKIN川崎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適用的58%反傾銷稅稅率。以下為公告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0年第69號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69號 【發布日期】2010-10-28 2000年1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2000年第1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其中,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的反傾銷稅率為27%。
2006年4月8日,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18號公告,決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的反傾銷措施。
2006年12月,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向商務部申請由株式會社YAKIN川崎繼承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的反傾銷稅稅率。商務部于2007年8月1日發布2007年第64號公告,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由株式會社YAKIN川崎繼承原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和義務,其對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27%的反傾銷稅率。
2010年5月, 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向商務部提交申請,請求繼承株式會社YAKIN川崎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并提交了董事會會議記錄、合并公告、注冊登記文件、株式會社YAKIN川崎注銷證明書、產能產量變化情況、生產設備變化情況以及相關公證和我駐出口國政府大使館(領館)的認證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不銹鋼冷軋薄板產業。在規定時間內,國內不銹鋼冷軋薄板產業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現有證據材料表明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合并株式會社YAKIN川崎符合日本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并前后關于被調查產品的經營管理、生產設備、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等均未發生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 一、由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繼承株式會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的權利義務,對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適用27%的反傾銷稅率。
二、以株式會社YAKIN川崎(YAKIN KAWASAKI CO.,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適用不銹鋼冷軋薄板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適用的58%反傾銷稅稅率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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