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77號 【發布日期】2010-11-10
為進一步加強稀土出口管理,規范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布《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商 務 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已獲得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按照下列標準申請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5年以后登記注冊的企業,必須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核準。
2、符合稀土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及稀土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3.生產企業的稀土原料須來自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礦資格的稀土開采企業。
4.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在線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9年和2010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6.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以上生產企業標準1、2、3、4、5、6、7款要求的企業,并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及相關增值稅發票和供貨企業證明。
3.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4.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提高企業經營集中度,減少出口企業數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稀土出口業績合并將不予認定。
(四)為進一步規范稀土出口,國家將對稀土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產業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的企業,一經核實,將收回其當年稀土出口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當年度出口配額申領資格。
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方商務主管 部門根據上述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對本地區申請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 審意見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材料電子版即可),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匯總統計表電子版,見附表)。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材料電子版即可),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電子版)。
受商務部委托,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申請出口配額企業的條件進行復核,并提出匯總建議,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符合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的企業進行審定,在商務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根據計算公式進行配額分配,一并對外發布。
三、相關報送材料
稀土出口配額申報企業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生產企業還須提供國家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證明其符合行業政策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守法證明文件,包括無環境行政處罰證明、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證明、建設項目執行環評"三同時"證明、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證明(環境監測報告正本)。
(三)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四)生產企業須提供2009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須提供免抵稅證明或加蓋稅務章的企業免抵退申請表原件、出口報關單 (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 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生產企業直接從稀土開采企業購買礦產品的,稀土開采企業應是經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開采企業,生產企業須提供稀土原料的來源礦山企業名單、采購數量及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礦源企業證明。
(五)流通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稅務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六)生產企業須提供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用地的有效法律證明文件。
(七)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八)所有企業只需提供2009年上述相關材料;生產企業還須提供(2009-2010年)符合(二)的相關材料。
附表: 2011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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