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大修完成已上報國務院
時隔17年后,素有“市場經濟憲法”之稱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面臨大修。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完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稿(下稱“修訂稿”),并已上報國務院法制辦。
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也隨之發生了變化,而于1993年制定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顯得鞭長莫及。
據參加此次修訂工作的專家透露,本次修訂的重點主要是:如何明確執法主體,維護執法的統一性;如何根據新的形勢界定新的不正當競爭形式,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誰來執法?
從蒙牛與伊利之間的“陷害門”事件,到美的、格力兩大巨頭員工在商場內斗毆,再到騰訊與奇虎之間的“3Q之戰”,中國的商界仿佛成為了一個沒有規則的江湖。
面對商家使出種種的惡劣競爭手段,各界對于規范企業合法有序競爭的呼吁不斷,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這支法杖卻遲遲無法落下。
長期關注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北京市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王海軍律師認為,造成現狀的重要原因是,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執法主體不明確,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執法分工與界限規定,使得該法處于被肢解的狀態,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執行效果。
以近期的“3Q之戰”為例,最后出面解決此事的卻是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稱“工信部”)。在工信部的協調下,爭端雙方各自向公眾道歉,此事才算告一段落。但是王海軍律師認為,雙方采取的手段都涉嫌《反不正當競爭法》,按法律規定作為執法主的工商部門卻沒有發出聲音。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中,如何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業部門的關系,合理確定各自的職能定位,維護執法的統一性,是突出問題。
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但是該法同時又寫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也要“依照其規定”。
依據這一規定,工商行政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如質檢、物價、衛生、文化等也可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行使監督權。
不僅如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這一規定,還為此后出臺的其他法律法規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后制定實施的《保險法》、《招標投標法》、《商業 銀行法》以及《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都有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執法權相競合的條款規定。由此,形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在執法主體 上的沖突。
王海軍律師認為,由于執法主體不明確,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執法分工與界限規定,使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權處于被肢解的狀態,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執行效果,導致不正當行為屢禁不止。
解決此問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過程中的一個重點。一位參與立法的專家透露,修訂稿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意味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權明確地授予了工商部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認為,修訂稿不但統一了執法主體,也使得執法尺度統一,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消費者擁有了話語權
在網絡時代,不正當競爭行為呈現出一些新的態勢。比如,通過設置安裝技術障礙、定時彈出移除提示框等不正當技術手段影響或者阻礙競爭對手軟件正常下載、安裝運行,使競爭對手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的不正當競爭非常多。
這些新型的競爭方式令很多消費者倍感權益受損,但其是否正當合法,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卻難以給出明確的答案。
于是,一些主管部門只好自己想辦法。1月14日,工信部對外公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互聯網不正當 競爭作出明確規定:無正當理由,擅自對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合法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的,將處以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為了應對新的挑戰,修訂稿中將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增加:假冒域名或企業簡稱等商業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用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注冊的含有他 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知悉的商標或者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擅自更換他人商品的商業標識,并將更換商業標識后的商品投入市場。修訂稿還授權國務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
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修訂稿中,在“經營者”的后面還增加了“消費者”。
王海軍律師認為,這意味著該法保護主體范圍的擴大。現實中,經營者之間惡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常常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增加此規定意味著,一旦再發生此類事件,消費者可以成為訴訟主體,依據該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財物之外的“利益”也是“商業賄賂”
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筑等許多行業商業賄賂已成“行規”和企業運行的潛規則,從業者身不由己陷入“非道德”惡性競爭的環境。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規定,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已很難應對經濟發展現狀。
王志強(化名)是河北省石家莊市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員,他在查處商業賄賂時常常遭受困擾。《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我們在執法中發現,很多案件中當事人手段很隱蔽,常常以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等方式來達到賄賂效果。這些行為究竟算不算支付‘財物’?”王志強說。
甚至有的案件中,有些企業還會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等方式,來向對方支付財物,這些行為算不算商業賄賂行為?
“還有,現行的法律側重‘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往往不僅僅限于此。如果是簽署‘法律顧問合同’算不算購買商品?”王志強說。
為解決這些問題,修訂稿將商業賄賂定性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進行賄賂以爭取交易機會。孔威鈞律師認為,這意味著擴大了商業賄賂的 范圍,不僅僅局限于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客觀上采用了給付財物或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 行為,就被認為是商業賄賂。
除此之外,修訂稿還明確規定“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的財物。
但是,對于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究竟是什么,修訂稿中沒有明確說明。
王志強介紹,在現實生活中以提供旅游和考察機會、介紹職業、調動工作、遷移戶口、解決子女入學、提供色情服務等“非財產性利益”來達到賄賂效果的事例比比皆是,嚴重影響著市場競爭的公平。這些手段究竟算不算“其他利益”還有待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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