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交所創新鉛期貨套保規則管理辦法
上期所18日對外公布了《上海期貨交易所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草案,對鉛期貨套期保值的具體規則做了詳細說明。 對此,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認為,鉛的套期保值業務規則并沒有直接采用其他有色金屬統一的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而是單獨出臺了鉛期貨套期保值交易管 理辦法,在辦法中交易所進行了一些創新規定,這些規定一方面拓寬了套期保值業務的內涵,另一方面也放寬了套保業務的限制,更加有利于鼓勵企業參與套期保 值,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的作用。業內人士指出,上期所鉛期貨套保的規則主要具有以下六大特點: 第一,明確將鉛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劃分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和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一般月份”指合約掛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臨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同時明確要求會員或客戶應當在申請獲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后才能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二,大幅降低一般月份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門檻。包括大幅簡化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手續,以及加大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發放尺度。 第三,增設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申請環節。交易所將根據對應月份會員或客戶的交易部位和數量、現貨經營狀況、對應期貨合約的持倉狀況、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庫存、以及期現價格是否背離等因素來確定臨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頭寸,以確保市場規范安全的運行。 第四,鉛期貨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提出時間與銅、鋁、鋅套期保值申請時間保持一致。鉛期貨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申請必須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20日之前提出。 第五,鉛獲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建倉時間與銅、鋁、鋅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建倉時間保持一致。鉛獲準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會員或客戶建倉時間與銅、鋁、鋅套期保值交易頭寸的建倉時間規定保持一致,要求應當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市前,按批準的交易部位和頭寸建倉。在規定期限內未建倉的,視為自動放棄套期保值交易頭寸。 第六,多角度強化對鉛期貨套期保值的監督管理。套期保值的監管不僅涉及到申請到審批的“事前監管”,還涉及到審批后到建倉的“事中監管”和違規處置等的“事后監管”。同時,鉛期貨套期保值的監管需要兼顧更好服務鉛期貨套期保值參與者,更好服務產業經濟、實體經濟的同時有效控制鉛期貨品種交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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