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發布
晨報訊 為促進多晶硅行業節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工信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多晶硅行業準入條件》,3月1日正式發布。
規定指出,多晶硅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用地政策及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投資中最低資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嚴格控制在能源短缺、電價較高 的地區新建多晶硅項目,對缺乏綜合配套、安全衛生和環保不達標的多晶硅項目不予核準或備案。在依法設立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 水源保護區,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食品生產地等環境條件要求高的區域周邊1000米內或國家、地方規劃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敏感區域內,不得新建多晶硅項 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多晶硅項目要根據該區域有關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停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此外,在政府投資項目核準新目錄出臺 前,新建多晶硅項目原則上不再批準。但對加強技術創新、促進節能環保等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和核準。同時要求,太陽能級多晶 硅項目每期規模大于3000噸/年,半導體級多晶硅項目規模大于1000噸/年。新建多晶硅項目生產占地面積小于6公頃/千噸。太陽能級多晶硅還原電耗小 于80千瓦時/千克,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時/千克。到2011年底前,淘汰綜合電耗大于200千瓦時/ 千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生產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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