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鎢、銻、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鎢、 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及申報程序》
2011年鎢、銻、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鎢、銻出口
供貨企業資格標準及申報程序
一、2011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四)流通企業須按照《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認證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收購具有出口供貨資格生產企業的產品。
(五)鎢流通企業2007-2009年年均鎢出口量在160噸(含)以上,銻流通企業2007-2009年平均每年銻出口量在170噸(含)以上(均以海關總署公布的統計數據為準)。
(六)2007-2009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生產企業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準予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2、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達標排放環境監測報告;
3、鎢生產企業應以鎢為主營產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產量為準,綜合生產、加工規模(相當于APT)不低于3000噸/年,或鎢粉及硬質合金(或鎢絲、鎢材等)產量不低于500噸/年;
銻生產企業應以銻為主營產品,以2007-2009年平均年產量為準,精銻綜合生產、加工規模不低于5000噸/年,或氧化銻產量不低于3000噸/年;
在同等條件下,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優先考慮;
4、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本條第3款相關標準。
二、2011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
針對全球金融危機給2009年出口帶來的嚴重影響,考慮到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經征求行業協會意見,對于申報2011年白銀出口配額的企業,其考核業績仍參照2010年相關標準,即2008年白銀產量及出口(供貨)數量。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年以上;
2、年產白銀80噸(含)以上(西部地區40噸(含)以上),以經行業復核的2008年企業內銷數量加出口數量之和為準,新申請企業以2009年內銷數量計算;
3、凡企業所產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本條第2款相關標準;
4、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粉塵、廢水、廢氣的排放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尤其是在粗銀火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含砷的煙塵、廢水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并獲得省級環保部門頒發的達標排放證書,且須提供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本年度檢測報告;
5、粗銀生產流程與電解提純生產流程在同一法人企業完成,且對電解所用粗銀生產的環保措施達到第4款要求;
6、回收銀企業在收購地處理含銀廢料時,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應達到國家現行標準;
7、生產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進行生產,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
8、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9、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10、2007-2009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于在同等條件下,通過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標準認證、產品在國際市場注冊商標、產品鏈條長及產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業將優先考慮核定其出口經營資格。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5年以上;
2、具有2007-2009年從事白銀制品的經營業績;
3、年進出口額2億美元(含)以上(西部地區1億美元(含)以上),以海關總署公布的2008年統計數據為準,新申請企業以2009年數據為準;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通過國家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認證;
6、2007-2009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2011年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
(一)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批復準予生產的冶煉加工企業。
(二)鎢經營企業的鎢相當于仲鎢酸銨(APT)生產能力3000噸(含)以上(以2009年底前已具備的生產能力為準,下同),已獲得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貨量須在500噸(含)以上;銻經營企業的銻品生產能力4000噸(含)以上,已獲得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2007-2009年年均出口供貨量須在750噸(含)以上。
在同等條件下,采選冶綜合類企業、產品鏈條長、深加工產品比例高的企業優先考慮。
(三)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通過國家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四)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費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五)鎢經營企業的鎢精礦到APT的主工藝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鎢粉回收率大于97%;銻經營企業的銻精礦到精銻總回收率大于80%。
(六)鎢經營企業的鎢精礦到APT能耗小于1噸標煤/噸產量,APT到鎢粉能耗小于4.6噸標煤/噸產量;銻經營企業的精銻冶煉能耗小于1.27噸標煤/噸產量。
(七)工業粉塵、廢水、廢氣排放等環保要求達到國家現行標準,并獲得省級環保部門批準,并須提供當年由省級環保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
(八)裝備水平先進,主要設備、儀器、儀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煉企業所采購的鎢、銻精礦及初級產品均是來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企業和取得出口供貨資格的冶煉企業的產品。
(十)獲得2011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自動獲得2011年鎢、銻出口供貨資格。
四、相關審核申報程序
(一)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依據2011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優先考慮采選冶綜合類企業,在本地已獲得2010年鎢、銻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數量內,對符合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進行審核,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將審核意見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2010年鎢、銻中央管理企業依據鎢、銻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將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
(二)各地商務主管部門依據2011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對本地符合白銀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進行審核,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審核意見及企業申請。白銀中央管理企業依據2011年白銀國營貿易出口企業資格標準,于2010年11月24日前,將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按照2011年鎢、銻出口供貨企業資格標準,對本地符合2011鎢、銻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初審,并于2010年11月24日前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附企業相關申請材料電子版即可)報送初審意見及企業申請。同時抄送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附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匯總統計表電子版,見附表)。
受商務部委托,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對申請鎢、銻出口供貨資格企業的條件進行復核,并提出行業意見,于2010年12月1日前上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四)商務部對符合申報鎢、銻、白銀國營貿易出口資格的企業進行審定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根據計算公式進行配額分配并對外公布。同時,根據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鎢業協會的復核意見,對申請鎢、銻出口供貨資格的企業進行審定并在商務部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對外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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