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稀土企業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保督查中心: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重點行業發展方式轉變,我部決定開展稀土礦采選、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簡稱“稀土企 業”)環保核查工作,并依據核查結果發布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現將《稀土企業環境保護核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有 關工作要求如下:
一、請各稀土企業按照《辦法》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提交環保核查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二、請各省級環保部門認真組織轄區內稀土企業環保核查工作,督促企業整改存在的環保問題,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將初審合格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附光盤)報送我部。
三、我部將組織成立稀土行業環保核查專家組,對通過初審的稀土企業進行復核,并組織各環保督查中心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工作完成后,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同時抄送商務等有關部門,為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對于未提交核查申請、未通過核查以及弄虛作假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不予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各級環保部門不得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環保合格或達標證明文件。
五、各省級環保部門和各環保督查中心應加強對稀土企業的日常執法監管,尤其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要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于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群眾健康的稀土企業,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報告我部。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汪濤
電話:(010)66556243, 66556244(傳真)
郵箱:cs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直門內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附件:稀土企業環境保護核查辦法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主題詞:環保 稀土 核查 通知
抄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辦公廳(室),有色金屬協會、有色金屬學會、五礦商會,各稀土礦開采、冶煉分離企業。
附件:
稀土企業環境保護核查辦法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推進重點行業發展方式轉變,指導稀土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對稀土礦采選、冶煉分離企業(以下簡稱“稀土企業”)開展環保核查,以及發布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的所有稀土企業均在核查范圍內。
二、核查程序
(一)企業自查
各稀土企業應對照本辦法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實事求是、全面系統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環保問題,盡快完成整改,并按時將環保核查申請、自查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省級環保部門提交。
(二)省級環保部門初審
省級環保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提交申請的稀土企業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檢查,提出環保核查初審意見,并按時將環保核查自查表、初審情況匯總表、對通過初審企業 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環境保護部。稀土企業滿足“三、通過環保核查的主要條件”規定的所有條件時,省級環保部門方可出具同意通過初審的意見。
(三)復核
環境保護部將組織成立稀土行業環保核查專家組,對通過初審的稀土企業進行資料復核,并組織各督查中心進行現場抽查。
(四)發布公告
環境保護部將通過核查的企業向社會公示,核實和處理各方意見后,發布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
三、通過環保核查的主要條件
(一)依法執行了建設項目(包括新、改、擴建項目)環評審批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
1.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取得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復。
2.稀土礦采選、冶煉項目竣工后,取得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環保驗收批復。
3.未履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稀土企業應依法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申請辦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取得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批復。
(二)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要求
1.企業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分配給該企業的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
(三)達標排放
1.過去一年廢水、廢氣等各項污染物排放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 準》(GB18918-2002)、《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 準》(GB9078-1996)等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根據《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1-2011)規定,新建和現有稀土企業 分別自2011年10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
2.監測項目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各級環保部門指定的指標監測。
3.廢水、廢氣每季度至少監測一次,同時提供近三個月內由省級或地市級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
4.附近居民無關于環境問題投訴,或投訴問題已得到解決。
(四)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等手續完備,按期足額繳納排污費
(五)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1.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和環境保護部的要求實施了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了清潔生產評估驗收,且每兩年滾動實施一輪清潔生產審核。
2.清潔生產水平(說明產污強度等情況)。
(七)環境管理制度及環境風險預案落實情況
1.制定了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并有序運轉。
2.按規定制定了企業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八)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處置
1.稀土企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置。需要轉移的,應按《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2.自行處置或利用危險廢物的,其專用設施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委托他人代為處置的,須提供處置單位資質證書。
3.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處置或綜合利用的,應當提供最終排放去向說明或與綜合利用單位的合同。
4.放射性粉塵得到安全處置。
四、監督管理
對于未提交核查申請、未通過核查以及弄虛作假的稀土企業,各級環保部門不予審批其新(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不予受理其上市環保核查申請,各級環保部門不得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環保合格或達標證明文件。
各省級環保部門和各環保督查中心應加強對稀土企業的日常執法監管,尤其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稀土企業要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對于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群眾健康的稀土企業,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罰,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報告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將向社會公告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同時抄送商務等有關部門,為其采取相關監管措施提供支持,并定期或不定期對通過環保核查的稀土企業進行復查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的,將撤銷其名單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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