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和臺灣原子彈爆炸受害者要求日政府賠償
23日,13名中國大陸和臺灣的原子彈爆炸受害者及其家屬向廣島地方法院提出集體訴訟,以居住在海外而被置于《被爆者援護法》對象之外造成了精神損失為 由,要求日本政府作出賠償,向每人支付12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9.6萬元)賠償金。這是中國大陸和臺灣的受害者首次成為集團訴訟原告。
據共同社報道,提起訴訟的是1名住在中國大陸的85歲男性受害者,11名居住在臺灣的67~97歲受害者及1名遇難者家屬。據律師團透露,其中7人在廣島,6人在長崎遭遇了原子彈爆炸。
至今作為原告提出集體訴訟的有住在韓國、美國、加拿大等的受害者。這次的12名臺灣受害者之所以成為原告是因為律師團今年初開始實施的相關調查。該律師團稱,“以前亞洲只有韓國,中國大陸和臺灣也加入原告行列的意義很深遠。”
此外,65名韓國和美國的原子彈爆炸受害者也于當天向廣島地方法院提起了新的訴訟。
有關海外原子彈爆炸受害者問題,前厚生省曾下達通知稱“居住在海外的受害者無補助領取權”,但日本最高法院2007年判決此通知違法。日本政府以法院的事實認定為條件,迄今已在大阪、廣島、長崎各地地方法院與原告達成了多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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