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試點或擴大到煤炭
經歷了局部試點后,資源稅改革試點終于將推向全國,并從石油、天然氣擴大到煤炭。 根據媒體報道,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副主任郭曉林日前表示,擴大資源稅改革試點方案已上報國務院。 郭曉林介紹說,資源稅將按照“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方向,征收范圍在石油天然氣的基礎上擴展到其他能源產品。 記者昨日從消息人士處了解到,此次改革將在新疆資源稅改革試點的基礎上,向全國推廣。同時“從價計征”的改革將由石油、天然氣擴大到煤炭。
新疆經驗 財政部去年5月20日公布的《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宣布,新疆的油氣資源稅從去年6月1日起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 目前新疆油氣資源稅改革已落實到位,這項改革涉及新疆11個地州市和33個縣市,以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河南油田公司新疆分公司等5家油田企業。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稅局財產行為稅處處長陳躍年說,自去年6月1日至今年4月,實施10個月以來增加稅收31.86億元,其中,2010年7月至12月,新疆油氣資源稅累計收入同比增452.04%;2011年1月至4月,此項累計收入同比增575.52%。 新疆對于資源稅收入實行自治區與各縣市按75∶25比例分享。201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增加資源稅收入13億多元,相應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本級增加了13億多元的一般預算支出,如今,這部分增加支出已全部用于2010年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出臺統籌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水平等其他相關人員待遇及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干部職工津貼補貼發放。 “去年新疆的國稅、地稅加在一起是1000多億,而資源稅總共才收了32.32億元,比重還是太小,與新疆資源大區的地位還不相稱。”陳躍年表示,這些資源開采企業,資源稅的實際征收稅率低于5%。 新疆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除了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其銷售額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計征,稅率為5%外,還對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氣和三次采油實施減征資源稅政策。 因此,新疆油氣資源稅改革后,新疆區內各油氣田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實際征收率,是5%的名義稅率減去一個綜合減征率,這樣多數納稅人的實際征收率就低于5%。其中,中國石油(601857)新疆油田分公司的實際征收率為4.63%、吐哈油田分公司為4.75%、塔里木油田分公司為4.96%。中國石化(600028)西北分公司的實際征收率為3.27%、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開發中心的實際征收率為5%。 為此,新疆地稅局建議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確定合理、透明的綜合減征率和綜合征收率,適時取消減免稅,按固定稅率征收。
改革的時間窗口 自2010年12月1日起,又將在新疆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推廣到西部地區的12個省、區、市。 “我國的資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從目前的試點情況來看,向全國推廣應該問題不大。”上述消息人士告訴記者。 “國家對于改革一直比較謹慎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擔心大幅度改革后企業的經營狀況,特別是在國際金融危機以后;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資源稅改革是否會成為持續推動價格上漲的一個原因。”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告訴本報記者。 油田企業面對資源稅改革也在叫苦。中石油新疆油田公司財務處負責人說,油田公司2010年實現資源稅比稅改前增加8億元,意味著公司利潤少了8億元,建議減少礦產資源補償費,利于企業將更多資金投入油氣資源開發。 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價稅科科長羅文華則建議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考慮油田企業開發難度大、成本高的特點給予適當稅收優惠。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也一直呼吁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他認為,如果下半年的物價能夠趨于平穩,這個時間窗口非常寶貴,應該把資源稅的覆蓋面擴大,包括區域覆蓋面和品種覆蓋面,可考慮把從價計征品種擴大到煤炭。 目前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主要將征收科目劃分為7個稅目,除去原油、天然氣和煤炭這三個能源類,還包括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類。 據了解,油氣在我國使用的能源中占比20%多,而煤炭占到將近70%。如果此次資源稅改革能將煤炭納入進來,將是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作為資源稅改先行地區,新疆也期待著將煤炭納入資源稅改之列。 我國煤炭資源稅的現行征收方式仍是從量計征,稅率方面,除了焦煤資源稅稅額統一為8元/噸之外,各地區其他煤種稅率多為3元/噸左右。 新疆地稅局有關負責人建言,新疆煤炭資源稅也應改為從價計征方式,實行3%~5%的資源稅率。 5月份,一份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下稱《條例》)在業內流傳。條例顯示,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將試點時的5%稅率提升為5%~10%,而煤炭則仍采取從量計征,定額從原先的每噸0.3元到5元小幅提升為每噸0.3元到8元。 《條例》并未提及煤炭資源稅也改為“從價定率”。 “有計劃、分步驟的改革,是一個折中的選擇。”劉劍文認為,資源稅改革具體的時間表,將取決于當時的國際和國內環境。 對于這個問題,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主任張斌認為,資源稅改革一直有一個時間窗口的矛盾。他認為如果出臺改革,可以相應地配套一些譬如電價進行差別定價、增加低保戶的補貼等政策。 而對于資源稅改革能否改善財政體制中“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不匹配”的問題,張斌告訴記者,資源稅改革的出臺的確會緩解這樣的矛盾,但是由于資源稅的規模比較小,能否改變地方政府“收入結構”并不太樂觀,同時資源稅也無法成為省級財政的主要稅收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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