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江雨:WTO裁決打響原材料法律戰
7月5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法律專家組裁定中國限制九種工業原材料出口的做法違反WTO規則。中國之所以在初審中未占優勢是因為WTO規則中存在著一個針對中國的“陷阱”
7月5日,世界貿易組織(WTO)法律專家組裁定中國限制九種工業原材料出口的做法違反WTO規則,涉及到鋁土、焦炭、螢石、鎂、錳等的出口。專家組是世貿組織的“一審法庭”,按規定中國政府還可以上訴到世貿組織的“上訴機構”,后者一旦作出判決,即為所謂的“終審判決”,作為世貿成員國的中國有義務取消對上述原材料的出口限制,否則就可能招致起訴國家的報復性制裁。
以現在的情況看來,中國在上訴機構二審程序中“翻案”的可能性不容樂觀。尤為嚴峻的是,西方國家意圖以此案確立先例,再對中國的稀土出口政策發起法律進攻。事實上,在專家組報告公布之后,歐、美、日均表示將利用這一裁決來應對中國的稀土出口管制。
此案中,中國之所以在初審中未占優勢是因為WTO規則中存在著一個針對中國的“陷阱”。傳統的國際貿易規則著重關注進口措施,旨在從國際法的角度禁止或者限制各國對來自他國的貨物和服務設置進口貿易壁壘。對大多數成員國來說,WTO的出口限制規則僅限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簡稱GATT,現為WTO的一部分)第11條第1款關于數量限制的一般規定,而該條并不禁止各國以關稅的形式進行出口限制。換言之,如果要對一個國家的出口限制措施進行法律訴訟,原告方一般在WTO法律內很難找到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然而,中國的情況是個例外。由于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漫天要價,再加上中國政府對當時國際國內政治經濟情況的通盤考慮,中國個別接受了若干超出一般成員國義務水平的條款,即所謂的“WTO-plus”(超WTO)條款。在出口管制方面,單單對中國方面設定了一個明確的禁止出口限制條款,即中國加入世貿議定書的第11條,尤其是其中第3款規定“中國應取消適用于出口產品的全部稅費,除非本議定書附件6中有明確規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條的規定適用。”
這種超WTO的禁止出口限制條款埋藏著一個重大陷阱。WTO法律體系的一個基本精神就是既有原則又有例外,如果成員國能夠證明本國違反WTO一般原則的貿易壁壘措施符合某一項例外的規定,即可免除追責。依常識而論,任何成員國都可以就其貿易限制措施引用WTO(包括GATT)的例外規則,這也是中國在原材料限制出口案中試圖做的。在本案中,中國也確實試圖引用GATT第20條“一般性例外”(b)款關于保護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的例外規定和(g)款關于保護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例外規定。
如很多學者的通常理解一樣,中方以為,在所有針對中國的WTO官司中,中國都有權引用GATT的相關例外措施。然而,本案中作為申訴方的美國、歐盟和墨西哥主張,對于中國入世協議第11條的違反,中國無權引用GATT的例外規定。在對中國入世議定書作了文義分析之后,專家組支持申訴方的觀點,稱第11條第3款不加任何條件地規定中國應取消對出口產品施加的稅費,說明GATT的例外規則不適用于該條,所以中國只能無條件地取消一切對出口產品的限制(除非該產品列在入世議定書的附件6或者符合GATT第8條“進出口規費和手續”的規定),而不能引用GATT相關例外條款關于健康、環;虮Wo自然資源的規定。
專家組用中國入世議定書第5條第1款為例,說明在何種情況下違反議定書的貿易措施可以引用GATT例外條款,因為該款一開頭就說“在不損害中國以與符合《WTO協定》的方式監管貿易的權力的情況下”(“Without prejudice to China’s right to regulate trade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WTO Agreement”),這說明GATT通過《WTO協議》結合進了第5條第1款,從而可以讓中國借助GATT的例外條款來為其違反第5條1款的行為辯護。但鑒于第11條并沒有此類限定句,說明該條與GATT無關。
毋庸置疑,專家組的這種分析和結論實質上剝奪了中國在承擔義務的基礎上利用WTO的某些例外規則進行自我保護的能力,對中國來說形成一種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的局面,并且因為唯獨中國受到此類限制,這又在WTO法律體系內形成了對中國的歧視。中國在入世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中承擔的超WTO義務甚多,如果此案作為先例一經確立,這些義務將變成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的單方面硬性義務,將置中國于很不利的地位。我們可以預見,一旦此案敗訴,中國在以后或將被訴的稀土案等類似案件中將更難以“翻身”。
不管此案最后輸贏,它目前都能給我們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提供幾點非常有益的啟示。第一,要具有戰略性和長遠性的眼光。美國在與中國進行入世談判時,盡管當時對出口的限制還遠不是一個引起人們廣泛注意的現象,美國對重要自然資源的未來全球市場格局已經有了戰略性的關注,因此成功地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加入了禁止出口限制的條款,并且采取了義務最嚴格的“負面清單”的方式,幾乎全面剝奪了中國以傳統方式實施出口限制的能力。反觀中國,在允許列入保護產品的附件6里,居然沒有納入重要的戰略資源稀土。在這一問題上美國所展現出來的長遠眼光以及戰略規劃能力和實行能力,非常值得中國學習。
第二,要有效參與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和爭奪話語權,熟悉現有的國際規則至關重要。
從某種意義上講,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已經吹響了國際經濟領域“原材料法律戰”的號角,而目前看來,中國在這場沖突中尚處于不利的位置,必須超越傳統的手段,尋求創新性措施來保護自己在國際經濟秩序中的正當權益。而當務之急,是建立能夠大力培養和充分動員精通國際規則和外語方面人才的人力資源體系。
(作者系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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