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下達2011年銻鎢等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各有關市州國土資源局,各相關礦山企業: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1年鎢礦銻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9號)、《關于下達2011年高鋁粘土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3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將2011年我省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給全省具有開采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資格的礦山企業,請遵照執行。
一、2011年全省鎢、銻、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兩次下達,本次為第一次分配。但高鋁粘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本次全部予以下達,稀土礦(REO)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本次暫不下達(詳見附件1)。第二次分配將在對上半年各相關企業執行情況綜合考評的基礎上進行。
二、繼續實行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制度。省廳與各市州國土資源局簽訂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附件2),并將各市州開采總量控制工作情況納入市州政府與省政府簽訂的《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責任書》執行情況考核的主要內容;市州國土資源局應參照與省廳簽訂的責任書格式,結合本地區實際,與相關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簽訂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并將各縣市區開采總量控制工作情況作為市州政府考核縣市區政府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工作的主要依據之一。相關礦山企業必須與所在地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簽訂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合同書(附件3),并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對拒不簽訂開采總量控制合同書的礦山企業,省廳將取消其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三、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礦山企業應于每月2日前將上月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生產數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報送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市州國土資源局必須于每季度前10日內向省廳報送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總量控制的執行情況,并附電子文檔。
四、2012年6月30日前,除國土資發[2011]29號、國土資發[2011]53號文件規定的情形之外,暫停受理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勘查、開采登記申請。
五、加強監管,確保開采總量控制工作取得實效。各有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對鎢、銻、稀土、高鋁粘土和螢石礦開采企業生產、銷售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強化對開采企業執行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經常性監管,督促礦山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等與開采總量控制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省廳將把各有關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局以及各相關企業執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制度情況納入全省深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專項行動的督查內容之一,并將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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