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發通知開展全國稀土生產秩序專項整治行動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全國稀土生產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現全文轉發如下:
關于開展全國稀土生產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 工信部聯原[2011]352號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監察廳、環境保護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切實整頓和規范稀土生產秩序,加快轉變稀土行業發展方式,決定自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開展稀土生產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對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無計劃、超計劃生產,收購和銷售非法開采的稀土礦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維護正常的生產和流通秩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一)整頓稀土礦山生產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礦山企業,責令立即停產,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核減或取消指令性生產計劃指標,依法沒收違法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銷相關證照。 1. 無指令性生產計劃的; 2. 超指令性計劃生產的; 3. 采用國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產工藝的; 4. 未通過環境保護部稀土企業環保核查的; 5.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整頓稀土冶煉分離生產秩序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稀土冶煉分離企業,責令立即停產,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核減或取消指令性生產計劃,依法沒收違法冶煉分離產品和違法所得,直至依法吊(注)銷相關證照。 1. 無指令性生產計劃的; 2. 超指令性計劃生產的; 3. 采用國家已明令禁止落后生產工藝和裝備的; 4. 未通過環境保護部稀土企業環保核查的; 5.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堅決打擊銷售和收購非法稀土礦產品行為 稀土礦產品交易應限于具有指令性生產計劃的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間進行,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減或取消指令性生產計劃指標,并依法予以處罰。 1. 稀土礦山企業向無指令性生產計劃的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銷售稀土礦產品的; 2. 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采購非法稀土礦產品的; 3. 稀土流通企業采購非法或無指令性生產計劃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的。
三、進度安排 專項整治行動時間為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8月10日前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學習《若干意見》文件精神,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生產秩序專項整治方案,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檢查整治階段:8月11日至11月10日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稀土礦山及冶煉分離企業執行指令性生產計劃、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填寫《稀土企業情況核查表》(見附件),于8月25日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對發現的無計劃或超計劃生產企業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立即責令停產;對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企業,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責令整改,相關情況于10月10日前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各地要加強對責令停產和整治企業的檢查,切實將本通知要求落到實處,11月10日前匯總本地區企業整改情況,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檢查驗收階段:11月11日至12月31日 12月10日前,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本地區稀土生產秩序專項整治的檢查驗收,并匯總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12月31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監察部、環境保護部等相關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并向社會公告專項整治結果。
四、組織保障 (一) 明確責任分工。各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稀土生產秩序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體系,確保對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逐一核查、不留死角,對發現問題的企業,依法進行整治。 (二) 加強組織領導。要充分認識稀土生產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若干意見》要求,及時研究解決各地在專項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有序開展。 (三) 加強監督檢查。要根據生產秩序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和要求,逐級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整治工作成效,防止出現反彈,對整治效果顯著的地區,要給予表彰,對問題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區,要通報批評,督促整改。 (四) 嚴格責任追究。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不認真落實有關規定,甚至支持、縱容企業違法組織生產,以及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 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工作成效,宣傳正面典型,推廣先進經驗,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通報、披露重大和典型違法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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