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文加快太陽能光電建筑實施進度
財政部、住建部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后續工作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加快示范項目實施進度,提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達到預期示范效果,將對2009、2010、2011年批準的示范項目竣工驗收和資金清算時間進一步明確,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一律收回補助資金。
《通知》明確,2009年、2010年批準的示范項目必須分別在2011年9月30日前、2011年12月31日完成竣工驗收,并提出資金清算申請。
在上述期限內完工的項目,財政部將根據實際完成裝機容量、光電建筑一體化安裝類型等進行資金清算,撥付剩余補助資金。對未按規定期限完工的項目,剩余補助資金不予撥付,并一律收回此前撥付的補助資金;對由于客觀原因確實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明確完工時間,但也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剩余補助資金一律不予撥付,同時補貼標準按2011年標準執行。
對2011年批準的示范項目,必須在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竣工驗收,并提出資金清算申請;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一律收回補助資金。對因條件變化而確實無法繼續實施的示范項目,將取消其示范資格,收回補助資金。
《通知》還指出,要加快組織示范項目竣工驗收。對已竣工項目申報方案執行、項目運行效果、系統能效監測情況以及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全面驗收評估。
據悉,示范項目竣工驗收應具備多項條件:完成示范項目申請報告中相應的內容;工程建設報批手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設計專項審查報告、光電建筑應用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文件完整齊全;完成能效監測系統安裝,光電系統正常運行,實現實時數據遠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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