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處在全球碳交易產業鏈最低端
我國處在全球碳交易產業鏈最低端
2011-08-23 10:17:57 來源: 富寶金屬網 點擊次數:74
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在今年7月中旬的一個會議上表示,中國將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逐步建設碳排放交易市場。
有資料表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C D M)項目數量世界第一,是全球CER的第一大供給國。
中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程度?即將進行的碳交易試點,是否預示著碳交易市場活躍期的到來?碳交易試點應如何開展?帶著這些問題,《經濟參考報》記者專門采訪了《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國道路》新書的作者、原某環境交易所副總經理王毅剛博士。
我國處在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最低端
《經濟參考報》:近年來,碳交易概念日漸流行,國內各地相繼建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機構,但近日有媒體稱國內三大碳交易所“無米下鍋”,普遍處于虧損狀態,原因何在?
王毅剛:各地逐步建立的環境交易所,實際上是走在了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前頭。目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京都議定書》沒有強制減排義務,我國也沒有建立起碳排放交易體系。沒有碳,也沒有交易標的,更沒有市場。
由于缺乏碳市場,國內的環境交易所更像是一個信息供給和咨詢服務平臺,而不是歐洲的氣候交易所那樣的專業碳交易中心。
《經濟參考報》:我國一直在積極參與國際上的清潔發展機制(C D M ),而且是全球C D M大國,這是否能代表我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
王毅剛:《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是目前中國惟一能夠參與的《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國際碳交易機制。CD M是基于項目的交易機制,交易單位為CertifiedEm issionR eduction(CER)。我國早在2002年8月就批準了《京都議定書》,之后積極參與清潔發展機制,如今成為全球最大的CD M項目供應國。盡管中國是CD M大國,但在全球碳市場的大格局中,我們也只是CER現貨交易的單純賣方,未進入到國際碳金融體系的核心。
我國長期以來的C D M機制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即將到期,我們必須為現有 的C D M 項 目 和 未 來 開 發 的C D M 尋找新的出路,而國內碳交易市場無疑是最可行的選擇之一。目前的國內碳交易仍處在一個制度的探討和研究階段。
碳交易試點范圍有些偏小
《經濟參考報》:今年4月份,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副司長孫翠華曾表示,將在北京、重慶、上海、天津、湖北和廣東展開碳交易試點。開展碳交易試點有無必要?
王毅剛:一般而言,試點是我國政策形成的一個必要階段。在碳交易體系的研究上,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有必要學習和參考國外的碳交易理論和實踐,結合我國國情進行試點。不在全國范圍、而是在一定區域內進行試點或者先行,可以以較小的成本和代價發現問題、識別錯誤進而做出政策的調整和修正。
《經濟參考報》:據了解,事實上這不是國內首次進行排放交易試點,幾年前我國就曾進行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試點,但效果并不理想。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試點不成功的原因何在?對于即將進行的碳交易試點有何借鑒意義?
王毅剛:之前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試點體系不成功的原因除了法規不健全、政策可執行性差等之外,還有分配方法不健全、交易規則效率低下等機制設計方面的缺陷。
尤其在機制設計方面,其不成功的起點性問題在于,試點范圍過小。碳交易的交易主體是高排放企業和行業,不一定是所有的企業行業,它和節能減排不一樣。當試點范圍是單行業比如火電行業時,由于一個城市的火電廠數量有限,有可能產生市場勢力,導致交易成本上升,排放許可配額成為市場勢力打擊競爭對手和潛在競爭對手的壁壘,容易形成壟斷;碳交易市場的發展依賴于交易的流動性,要有廣度、深度和彈性,交易者的多少直接影響交易的流動性。交易者越少,流動性越低,交易成本越高,排放交易的效率便低。即使是多行業減排,減排區域內企業數目多,也不存在明顯的市場勢力,但是減排區域過小,減排的區域優勢就會更低,減排企業很容易出現轉移投資行為,出現排放轉移。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的碳交易試點可能也存在這個問題:試點范圍有些偏小。在公共產品領域的小范圍試點成功并不一定能在大范圍實踐成功,在推廣方面并無優勢(比如建筑碳交易更適用于中心型超大城市);特別是由于排放轉移的存在,碳交易試點在過小區域試點反而容易失敗,失敗的本身就包括試點區域范圍的問題。另一方面,現在所選定的幾個碳交易試點地區是否具備發展碳交易的優勢和稟賦值得考慮。
試點應是先行的意思,一旦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就需要法制化的前提、金融化的推進。碳交易和貨幣發行一樣,是由國家信用支撐的長期資產,如果方案沒做好就往前推,硬性建設一個碳排放體系,最后很可能形成面子工程,對于國家信用也是一種損傷。
中國碳排放思路———總量分置和區域分置
《經濟參考報》:您覺得中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有怎樣的必要性?
王毅剛:中國很有必要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碳排放交易制度將是我國經濟轉型重要的制度性選擇。
碳交易制度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補充,它將改變環境、資源無定價的現狀,提供充分、可實現的市場激勵,鼓勵企業和公眾的自主減排意識與行動,是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制度。它與碳稅、行政命令相比,具有激勵更深入、充分,利益主體多元、監督執行社會網格化的突出優勢。
在技術路徑相對明確的新能源技術,如核電等,可不急于實施碳排放制度。在未來能源結構調整主要依靠核能的地區,可將其放在第二階段減排做預備減排區;而對于技術路徑不明確的,就要實施碳交易制度。實施碳交易制度可以擴大低碳技術市場、降低成本及形成產業化。
《經濟參考報》:您在新書《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國道路———國際實踐與中國應用》中,提出中國碳排放交易體系要實行柔性的總量控制即總量分置的控制方法,同時進行區域分置減排區域規劃方法。總量分置和區域分置該如何理解?
王毅剛:如果沒有總量控制,就不會有碳排放交易的發生。《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排放權交易機制采用的就是總量控制交易。然而,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沒有限制,就沒有交易。排放限制,可以采取清潔技術要求來實施,也可以對排放總量實施一定限制。
所謂總量分置,即是基于對保障發展權的考慮,將管制排放量分為兩部分:已有的排放設施的排放量為存量;未來新增投資或設施的排放量為增量。對于存量部分,根據其歷史排放量和減排目標,施行絕對的硬性總量控制,以配額形式分配碳排放額度,并允許進行交易;對于增量部分以技術標準設定碳排放基準線,而增量部分在經過一定年限之后計入存量。這既保障了試點區域和行業的發展權,也有利于制度的推進和執行;同時兼顧了交易成本最低和保持流動性、總量控制和配額分配維持稀缺性等排放交易實施條件。
區域分置的思路來自于《京都議定書》,即如果無法做到全局性的強制減排,可以推動某一地區進行強制減排。只要該區域有足夠的幅員和經濟比重,形成的影響將是全局性的。
我國碳市場處于起步階段,未來應該形成一個規模化、有流動性、具有金融特征的市場。在我國碳交易體系的基本架構上,可以設計分級的、遞進的、有層級的三級減排區域:先行核心減排區、預備觀察減排區以及廣泛的自愿減排行動區。
先行減排核心區強制加入強制減排配額交易,預備減排觀察區和自愿減排外圍區自愿加入自愿減排項目交易。
華北電網區域可作為先行試驗區
《經濟參考報》:我國碳交易可以從什么行業開始?
王毅剛:碳排放交易制度首選限制排放的行業是火電行業,尤其煤電是最重要的限排行業。火電行業具有遷移成本高、減排成本偏低和網格化的特點,可以避免產業的逃逸和排放轉移。同時,我國的電力行業計量體系足夠完善,相對而言更容易解決碳交易中的核證、計量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碳價可能會增加電力企業成本,因此,應該準許電價有一定的自由浮動。在初期階段,可以適當調高電價。
《經濟參考報》:我國哪些區域適宜作為先行核心減排區?
王毅剛:我認為選擇核心先行減排區應考慮四個因素:行業性因素:要求是減排成本低、轉移成本高的行業是首選;限排行業本身的區域競爭優勢;新技術產業的優勢和稟賦;其他輔助性的支持措施。
以火電行業的競爭優勢而言,選取晉冀魯蒙京津(華北電網區域)為核心減排區。這個區域的重點方向是以提高燃煤技術為核心的減排,建立煤—電、煤—電—焦、煤—電—化、煤—電—水泥的循環經濟能源密集區。
首先,華北電網區域可以說是我國能源產業的心臟地區,煤電產業優勢突出;其次,華北電網區域在風能和太陽能、煤層氣等新能源開發和利用上具有很好的稟賦;在輔助性措施上,有政策支持不但可以把這個區域建設成碳交易的平臺,還可建設成電價資源改革和新電網建設的平臺、低碳技術平臺、財政支持低碳產業的平臺、國際低碳合作的平臺。
如果把華北電網區域作為核心減排區,可把陜、豫、遼、浙、蘇做預備觀察區,并同時規定參與第二階段減排時間。對浙、蘇要避免電力布局的就地平衡,特別是燃煤火電的就地平衡,要建設跨省跨區的輸電通道,在全國范圍內優化煤炭、水利、風能資源。必要時,可提高部分鐵路運輸煤炭的運費,防止火電生產向核心減排區(華北電網)外的非核心減排區的過度轉移。浙、蘇等省,應嘗試電源本身的多元化,嘗試低碳的電源,如核電、天然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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