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市咋拒絕低碳電單車
北京上海出妙招
上海交警部門不斷出臺新的管理條例和規定,使得電動自行車合理合規運行。2001年,上海市在全國率先制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通過立法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范疇。
2002年北京也曾把電動自行車“冰封”,但在2003年全國人大通過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確立電動自行車的合法性之后,北京決定對其網開一面。2005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工商局、環保局和質量技術監督局相繼發布通告或通知,對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發展和管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北京市從電動自行車管理,消費者權益,交通秩序,防治廢電池污染四個方面,對電動自行車和鉛酸蓄電池提出了登記備案,實施目錄管理的具體要求。
2個多月前,深圳市公安局發布公告稱,自6月6日起至12月5日,深圳主城區24小時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50萬輛電動自行車一夜間“走投無路”。
深圳并不是全國第一個施行“禁電令”的城市。早在2006年11月15日,廣州即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隨后,海口、東莞、佛山、惠州等城市相繼頒布“禁電令”。深圳禁止電動車上路之后,成都、廈門、泉州等地也開始觀望……
一些城市在發出禁止通告之前沒有任何聽證或者征詢民意的環節,一紙禁令顯然不能解決問題。據統計,截至去年末,國內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1.2億輛,如何讓這支龐大的“電動車隊”安全、順利上路,成為考驗政府創新社會管理的一道難題。
三大原因令電動自行車“下課”
究竟是什么原因令國內多個城市拒絕電動自行車上路呢?
以廣州為例,當年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第一條理由就是認定它“不安全,對市民交通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交警部門的數據稱,僅當年1-5月份,廣州市區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事故就有49宗,傷亡56人,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超標“電動自行車”所為。
按照目前的相關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是指整車重量小于40公斤、時速不超過20公里的電動兩輪車;而整車重量大于40公斤、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兩輪車被歸到電動輕便摩托車里,屬于超標范圍。
廣州交警“禁電”的第二條理由是因為它擾亂交通秩序。為了真正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減少道路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通行矛盾,提高機動車通行速度,廣州市決定對于電動車、助力車“不予登記,不準上道路行駛”。
縱觀其他城市,限制電動車上路的理由也大致如上所述。
此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很多城市的自行車道被機動車道擠壓,已經鮮有生存空間。道路等硬件設施上的不足,也令電動自行車“舉步維艱”。有批評人士直言,一紙“禁電令”實質上體現的是政府的一種“懶政思維”。
電動自行車有其存在必要性
自從“禁電令”發出的第一天開始,爭議就沒有停過。東莞市政府規定全面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后,即有市民質疑稱,“電動自行車不安全,可國家為什么允許其生產銷售呢”?
在惠州,“禁電令”也引來批評如潮。有市民不滿地說,按照政府文件的規定,惠州城區能符合上路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沒有幾輛。
中山大學地理科學與規劃學院城市與區域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素紅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目前公交線網還未能很好全面覆蓋的情況下,電動自行車等滿足中短途出行的個體車輛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實際上,電動自行車之所以在城市得到普及,主要是其經濟性與便利性恰好符合目前城市工薪階層的現實需求。畢竟,對于很多普通市民來說,購買一輛小汽車還是一種奢望,而公交車的擁擠與經常性塞車令市民望而卻步。
由于巨大而剛性的出行需求,不少市民“鋌而走險”。在深圳正式實施“禁電令”的當天,交警就抓到了300多單違禁上路的電動自行車。而在廣州禁止的當天,全市也查處了約200輛電動自行車。
周素紅表示,與其全面“禁電”不如通過嚴格執行電動自行車生產的行業標準、制訂并執行相關管理規定,規范使用者行為、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間等“疏”的方式,充分發揮電動自行車的效能的同時,最大可能地降低其負面效應。
該不該給電動自行車開綠燈
在爭論中,廣州“禁電令”已悄然實行近5年。周素紅告訴記者,自“禁電”以來,電動自行車引起的交通事故減少了,借助電動自行車進行的違法行為亦得到了很大的抑制,應該算達到了“禁電”的初衷,然而,也由此產生了大量非正規車輛。
“在不斷擴展開來的大城市,職住分離現象嚴重,而我們城市的公共交通體系不完善,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并未像快速擴展的城市化一樣提升,在無法保證低收入居民的可靠出行的情況下,應該尊重他們經過適應這個殘酷環境所選擇保留下來的出行方式。”周素紅認為。
研究表明,電動車每人每十公里能耗僅為小轎車的8%,公共汽車的39%,而且行駛過程不排放任何氣體,家庭轎車則排放嚴重,每人每10公里排放二氧化碳1.15公斤,公共汽車的有毒氣體排放更不用說。
不過,周素紅也表示,就廣州的實際情況來看,全面放開對電動自行車的限制不太現實,可以劃定部分機動車主導的主干道或者快速干道禁止通行,但部分區域、部分人群(如快遞業務等行業從業人員)或者部分時間的放開還是有可能的。
周素紅強調,政府應對電動自行車有一套綜合管理的體系,規范化管理,而不是全面禁止。“建議制訂一套電動自行車使用的交通管理規范,完善電動自行車的行業標準執行監管,加強對電動車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教育;同時,優化城市自行車(綠道)系統建設,并制訂有效的廢舊電池循環回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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