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下月全國推行 焦煤稀土單列
中國政府網昨日正式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原油、天然氣的資源稅稅率定為銷售額的5%~10%;煤炭資源稅維持從量計征方式,其中焦煤資源稅率為每噸8~20元,其他煤炭資源稅率為每噸0.3~5元。此外,稀土礦資源稅率為每噸0.4~60元。
有關部門負責人昨日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是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重點。暫行條例修改后,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目前先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產品。
據悉,此次對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除重點調整了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外,還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則未作調整。
對此,上述負責人表示,焦煤是生產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遠高于其他煤炭資源。對焦煤和其他煤炭資源實行同樣的稅額標準,不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以及促進焦煤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為進一步理順焦煤和稀土資源產品的價稅關系,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功能,促進焦煤和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采和資源浪費,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關于國務院可以決定資源稅稅額幅度調整的規定,國務院已分別批準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資源稅的稅額標準。
就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施行后對財政收入的影響,上述負責人表示,資源稅屬于地方稅,按照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征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氣資源稅提高后,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于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于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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