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開采石油須繳資源稅
中國政府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修改后的兩個條例將參與合作開采海洋與陸上石油開采的中外企業原本繳納的礦區使用費統一改為繳納資源稅。新條例將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相關部委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此次刪去繳納礦區使用費而改為統一繳納資源稅,主要是為了統一各類油氣企業資源稅費制度,公平稅負。在條例修改前已依法訂立的對外合作開采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的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這主要是為了保持政策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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