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在全國征收原油天然氣資源稅 稅率5%-10%
網易財經10月10日訊 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二、第二條修改為:“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三、第三條修改為:“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率,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采條件等情況,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舉名稱且未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第五條、第六條合并作為第四條,修改為:“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五、第四條作為第五條,修改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七、第八條中的“課稅數量”修改為“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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