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原礦資源稅單列名目或為進一步稅改鋪墊
中國政府網10日刊登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中,將稀土原礦資源稅單列名目,遵從從量定額計征方式,按每噸0.4-60元征收,并從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實際上,業內對于稀土資源稅已經提前做出預期,條例的發布是對稀土原礦資源稅的正式落定,從某種程度上看,其將稀土原礦單列,形式勝于實質,這或是為下一步推行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做準備。
塵埃落定 形式大于實質
2011年4月1日起,國家統一調整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輕稀土(氟碳鈰礦、獨居石礦)60元/噸,中重稀土(磷釔礦、離子型稀土礦)30元/噸。較原先的標準,該稅額上調了10倍之多。
而在修改后的《暫行條例》中,將稀土原礦資源稅單列名目,并作為國家資源稅整體的一部分進行統一管理,其采用了正式的稅目稅率表達,即“每噸0.4-60元”,而之前稅率的正式表述為“0.40-3.00元/噸”。
因此,本次《暫行條例》對于稀土原礦的稅率確定,其形式意義大于實質上對產業的影響。畢竟,早在今年4月1日已經開始對稀土原礦進行了單獨的稅率調整,本次調整只是從法律上的一次確認,稀土生產企業早已開始消化此次稅率變化。更重要的是,通過《暫行條例》的單列表明其資源的重要地位,以及日后管理的重點。
從實質上看,早在今年4月1日國務院上調稀土原礦資源稅之后,我國各稀土資源主要產地已經開始按照新的稅率開征稀土資源稅,而本次《暫行條例》在具體稅額上并沒有對4月1日所公布的稅率做出新的變動。
我國輕稀土最重要的生產企業包鋼稀土高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張忠就曾表示,自4月1日開始上調稀土資源稅之后,企業的經營成本增加明顯,僅資源稅一項,包鋼稀土的經營成本就要增加10倍。根據包鋼稀土在2011年4月6日晚間公布的年報,該公司需承擔新增加的稀土資源稅,按60元/噸原礦計算,每年需繳納2.7億元(公司只需承擔450萬噸原礦的資源稅,排入尾礦壩的不計稅),相當每噸稀土精礦需分擔562.5元。
從形式上看,此次《暫行條例》無疑是將4月1日發布的稀土原礦資源稅調整內容納入整體稅法框架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從2006年底財政部、國稅總局擬定資源稅改革方案,到今年國務院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改革歷經了5年之后終于收官,而稀土能從我國眾多的資源產品中“脫穎而出”充分體現了近幾年來稀土在國家資源戰略中的重要地位。
作為重要的工業原材料,尤其是未來新興產業發展的關鍵原料,稀土的戰略地位決定了它的價格。而稀土價格在2010年開始有較為明顯的上升態勢。此次稀土原礦單列稅目就表明了國家加強稀土管理的意愿。
調高資源稅 推動地方政府加強稀土管理
在稀土能夠“脫穎而出”的背后還有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我國稀土開采管理長期處于一個比較混亂的局面,盡管這些年國家加大管理力度,但是過去管理不善所留下的負面影響一時難以改變,如環境保護、地方本位主義等。更重要的是,2010年10月的一輪價格瘋漲,將稀土再次推到了風口浪尖之上。
受到國家政策調整以及南方稀土主產地贛州地區停產整合等因素的刺激,國內稀土市場自2010年10月以來出現一輪上漲態勢,尤其是在2011年2月至6月期間,其主要金屬氧化物的漲幅達到了10倍以上,鏑、鋱、銪等重要元素的氧化物價格更是一度同比漲幅達到20倍。
有江西贛州內部人士介紹,一噸盜采稀土成本僅為2萬元,而轉手之后的價格就可以高達40萬到60萬。在這樣巨大的利益誘惑下,大量的投機資本進入市場,非法盜采成風。在資源分布比較零散的贛州地區,盜采行為幾乎成為一種集體行為。贛州市副市長劉琮認為,贛州作為我國最主要的中重稀土產地,其資源分布特點和采挖冶煉工藝的簡單,使得在資源管理上面臨巨大挑戰。
從表面上看,資源稅的開征并不會對盜采構成一種制約,因為稅收本身并不能阻止市場的非法行為,甚至有可能因為稅收所帶來的交易成本進一步推動了市場非法行為的猖獗。然而,對稀土而言并非如此。
資源稅是地稅,即稅收所得均為地方政府收入。調高資源稅對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積極性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劉琮認為,在南方稀土產區,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無論是中央的政策還是企業的市場行為,都將面臨挑戰。“稀土分布范圍非常廣泛,而且地表所屬農民的林權和國家的礦權附著一體,妥善處理好農民、企業、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沒有當地政府的積極推動是難以做到的,而且稀土分布區域的經濟都非常落后,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政府的行政管理有相當難度。”
有了稅收的支持,地方政府在礦山監管、打擊盜采、環境保護、農林補償等方面都有了財政支持,這將提高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相關管理政策的積極性。
市場影響不一 或為下一步稅改做準備
盡管此次將稀土原礦作為《暫行條例》的單列稅目的形式意義大于實質影響,但是在不同的市場仍造成不同的影響。
對于證券市場,包鋼稀土(600111)在消息發布當天股價大跌5.8%,當日以55元開盤,報收51.81元,而且11日繼續下挫,報收49.43元。此外。五礦發展、廈門鎢業等稀土礦產資源股也在10日的交易中紛紛報收綠盤。
對于稀土產業內部而言,因為4月1日就已經開始征收新的稀土資源稅,在瘋狂的價格上漲中,幾乎可以無視稀土資源稅的調整。此外,正規渠道的稀土原礦開采配額所剩無幾,無論是包鋼稀土還是贛州稀土,受到稀土原礦資源稅影響甚微。金元證券分析師孫凡認為,如果以最終產品氧化物的價格來計算資源稅的影響更小,而且資源稅是從量稅,未來不會因為稀土價格上漲而增加。可以認為,此次《暫行條例》對稀土市場影響甚小。
但是,此次將稀土原礦單列《暫行條例》對于未來進一步在稀土領域進行稅改或將是鋪墊之筆,尤其是對于業內傳聞甚久的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的使用,或將是形式上進行提前預熱之舉。
在今年8月上旬的包頭稀土發展論壇上,工信部稀土辦公室主任賈銀松就表示,下半年稀土辦將聯合多個部委加強對稀土領域的管理和監督,其中就包括加快研究和實施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的問題。
如果說資源稅是在稀土原礦領域加強稅收手段管理的話,那么稀土專用增值稅發票則是加強在流通領域進行管理。二者結合就構成了對稀土資源的跟蹤管理體系,這將極大地推動對稀土產業鏈的跟蹤管理,形成一套以稅務發票為載體的跟蹤管理體系。
據了解,從8月底開始,江西贛州稅務部門就開始了一場聲勢浩大的稀土分離加工企業的拉網式大檢查,其檢查的重點就是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囤貨情況與合同管理、稅收管理掛鉤,通過稅票檢查倒逼核查企業實際情況,對于無法提供相關稅收證明的貨物采取沒收處理。這有效地打擊了當地私自購買非法稀土、囤積居奇的非法投機行為,大大降低了非法流動的稀土原礦價格。
有消息人士透露,受8月下旬一系列嚴打影響,許多投機商不敢拿貨,低價拋售手中存貨,當地流動非法開采稀土原礦價格已經從6、7月的40萬/噸急降至當前的7萬元/噸。而國內稀土市場也在8月出現一輪回調。這表明,稅收管理系統在打擊私采和非法囤貨上仍有其特殊作用。
從整體上看,無論是從形式上對稀土戰略地位的確認,還是在實質上為未來的進一步管理舉措打基礎,可以認為,《暫行條例》中將稀土單獨列項充分體現了稀土在國家資源戰略中的地位,也體現了稀土在未來經濟發展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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