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解讀總量控制礦種開采指標管理辦法
近日,國土資源部出臺《總量控制礦種開采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在礦產資源管理上推出了新的管理目標、措施。為此,記者采訪了部礦產開發管理司負責人,對此《辦法》進行解讀。
保護優勢礦種,防止過度開采
部礦產開發管理司負責人說:“《辦法》的出臺,目的是為了加強國家實行總量控制礦種開采指標管理,維護指標的嚴肅性,對優勢礦產資源加強保護,防止過度開采。”
記者了解到,我國已從2002年、2006年起分別對鎢礦、稀土礦的開采實行總量控制,并取得了成效。2011年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加強稀土開采總量控制管理等要求。
這次國土資源部出臺的《辦法》,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是什么?這位負責人說,在總結以往工作成效的基礎上,針對當前開采總量指標控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辦法》要解決以下問題:一是控制指標測算調整的原則依據不夠透明,二是指標分配下達的程序不夠明確,三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職責不夠清晰,四是對共伴生礦種開采總量管控的要求不夠具體,五是對違規超采責任追究的依據不夠充分。
指標的確定基于多種因素
確定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依據什么?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如何分配?
負責人說,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年度控制指標,主要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礦產資源潛力、市場供求狀況、資源保障程度、采礦權設置和產能產量等因素來確定。
指標的分配原則,總體上以本年度下達的指標為基礎,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資源條件擬定下一年度指標。對具備條件的礦種如鎢礦,推行量化測算方法。影響各省分配年度指標的主要因素包括規劃、整合成效、技術水平、指標執行好壞以及安全、環保、違法違規發生程度等。指標下達的方法及程序為:部可區別不同礦種一次或兩次下達年度指標;省廳每年向部申報下一年度指標時,要報告當年指標執行情況并提出申請增減的理由;省廳分解下達給企業指標的原則,與部分配給省的原則基本一致;對于34個礦種外,由市、縣局發證的礦種,省廳可委托市、縣局分解下達到企業;指標分解落實情況要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嚴控開采總量,強化指標監管
“對指標的管理如何落實到位,《辦法》明確了監管的具體要求。” 這位負責人說,主要從五方面落實:
一是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后,由礦山企業與其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二是嚴格執行按期上報制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實行季報統計制度。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逐級審核及時上報。
三是強化對綜合利用指標的監管。開采總量控制礦種與其他礦種共伴生的,應納入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不得超指標生產。主采礦種屬國家緊缺礦種的,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
四是企業要加強指標控制執行的內部監管。建立總量控制礦種的資源儲量、產量、銷售原始臺賬及開采總量控制相關管理制度。
五是省廳和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指標監管。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通過核查統計報表、生產臺賬、資源儲量消耗、銷售與納稅票據等,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應按照責任書的有關要求,對超指標生產的礦山企業,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追究礦山企業違約責任。部對超指標開采嚴重的省(區、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該省(區、市)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該省(區、市)超指標開采礦種的礦業權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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