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跨年度使用
為加強國家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礦種的管理,防止優勢礦產資源過度開采,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開采總量控制礦種指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明確,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種,包括按國務院要求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種以及國土資源部依據相關規定決定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的礦種。
一季度下達當年開采總量指標
據悉,國土資源部將于每年一季度向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當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但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跨年度使用。對于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國土資源部將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以及國家產業政策,綜合考慮礦產資源潛力、市場供求狀況、資源保障程度、采礦權設置和產能產量等因素來確定。
《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分配各省(區、市)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可采用基數測算法或定量測算法,具備條件的礦種應實行定量測算法。基數測算法以本年度下達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基礎,結合礦產資源規劃、國家區域經濟政策及相關因素,確定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核增核減額度。
執行情況層層分解
國土資源部確定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后,將會把該指標分配下達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分解下達和監督管理;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辦法》指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礦山企業的保有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情況、資源利用水平等因素,參考礦山企業以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結合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對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實施分配。屬于34個重要礦種范圍的,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原則上直接分解下達到礦山企業,屬于34個重要礦種范圍以外的,分解下達方式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決定。
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后,由礦山企業與其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書,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礦山企業應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逐級審核及時上報。
根據規定,開采總量控制礦種與其他礦種共、伴生的,應納入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不得超指標生產。主采礦種屬國家緊缺礦種的,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超總量控制指標開采的,應進行儲備,不得銷售。
《辦法》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應按照責任書的有關要求,對超指標生產的礦山企業,扣減當年或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并追究礦山企業違約責任。
根據安排,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核查,對每年度指標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對超指標開采嚴重的省(區、市)責令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扣減該省(區、市)下一年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暫停該省(區、市)超指標開采礦種的礦業權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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