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舉措
發展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經之路。
早在上個實際中后期,所有經濟發達國家在實現工業化的過程中,幾乎無一例外面臨過與我國經濟增長引發的資源能源緊張、環境污染嚴重、自然生態受到不同程度破壞的情形。為解決這些難題,實現可持續發展,減輕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的壓力,都選擇了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發展循環經濟的道路來應對這一無法回避的挑戰。
各國之間所不同的,一是由于醒悟有先有后,只是在轉變增長方式的時間有早有晚;對推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選擇的“切入點”是從本國面對最突出問題入手,因此其推進措施力度和見效快慢等方面有些差異。
發達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作法
當一個國家的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左右時,才被公認為其發展基本上進入了后工業時代。西方多數發達國家都是從后工業時代開始發展循環經濟,這似乎可作為發達國家推行循環經濟的時代界限。但是,同是進入后工業時代的國家,由于各自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不盡相同,發展循環經濟起步時的“切入點”和推進力度,也都從本國國情出發各有各的選擇。德國是世界公認發展循環經濟的先驅,也是目前循環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從1972年至今,德國循環經濟發展可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72~1996年,主要是從廢棄物末端處理入手,逐步發展到循環經濟發展模式。
第二階段是1996年至今,是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得以普遍推行,循環經濟不斷完善、大規模發展階段。1986年德國政府頒布了《廢棄物限制處理法》,增加了預防優先和垃圾處理后重復利用的原則。這意味著從最初只著眼于末端處理轉為同時重視源頭控制!堆h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于1996年正式生效,這是世界上第一次在國家法律中出現循環經濟概念,使經濟社會發展中必然要解決的廢棄物處理問題,進入了循環經濟范疇,確定了法律依據。
上個世紀60年代以來,日本實現了經濟的高速發展,日本從上個世紀50年代后半期到60年代,優先發展重工業,為方便原料、產品的進出口,許多美麗的海岸線變成了工業區,企業追求利潤,環境污染嚴重,引發了大量的“公害病”,日本成為舉世矚目的“公害國”。從70年代起,日本開始實施《公害對策基本法》等一系列環保法律法規,依法對企業進行嚴格管理,促使企業加大環保投入。
據統計,1974年到l976年三年間,民營企業在環保設備的投資占設備總投資的20%,表明末端治理引起了足夠重視。2000年日本政府頒布《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進入21世紀又提出“環境立國”戰略,即創建循環型社會的國家目標。美國在1976年制定了《固體廢棄物處置法》。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美國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再生循環法規,有7個以上的州規定新聞紙的40%~50%必須使用由廢紙制成的再生材料。2003年法國法令規定應有85%的包裝廢棄物得到循環使用。荷蘭到2000年廢棄物循環使用率達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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