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下達2012第一批鎢銻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各有關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下達2012年度鎢礦銻礦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第一批)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227號),現將我省2012年度第一批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你們(具體分配指標見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有關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實施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中建立完善的各項制度,督促指導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各礦山企業認真落實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的各項具體工作。對于暫未下達控制指標的礦山企業,待國土資源部下達第二批次控制指標后,省廳將商有關部門,根據企業發展現狀及實際需求情況,調整下達第二批稀有金屬開采總量控制指標。
二、嚴格執行總量控制管理工作制度
各有關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礦山企業簽訂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和合同書,明確權利與責任,落實專人對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進行監管,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統計報表制度。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督促各礦山企業建立生產銷售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表,完善開采總量控制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并于每月5日前統計上月鎢礦、銻礦和稀土礦生產量、銷售量、銷售對象等情況,各有關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省廳報送上一季度本行政區鎢礦和銻礦總量控制的執行情況,稀土礦仍執行月報制度。省廳將對各地鎢礦、銻礦和稀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季報進行嚴格審核,并不定期開展指標執行情況抽查,抽查結果予以通報。
三、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控制指標執行情況日常監管
各有關州、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對優勢礦種礦山企業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管的部門聯動機制,定期和不定期的組織檢查監督,對未按有關規定生產銷售鎢礦、銻礦、稀土礦的礦山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理,以確保開采總量指標控制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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