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小泉內閣的國土交通大臣發表了《日本成為資源大國不是夢大陸架調查乃國家的百年大計》一文,受到日本讀者熱烈的追捧。該文稱,在日本的周邊海域,估計和日本相連的大陸架面積相當于國土的1.7倍,其中埋藏著數十萬億日元的礦物資源。如果能證明大陸架和日本的領土相連,日本的權利就會被承認。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沿海國陸地領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過其領海基線200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張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
對外大陸架提出權利要求的沿海國,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規定的一系列科學技術標準編制關于劃定其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信息資料,提交給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委員會對沿海國所劃定的外大陸架外部界限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學技術和法律依據進行審議,然后以“建議”的方式對沿海國劃界案作出認可或否定的決定。
2008年11月,日本向委員會提交了關于外大陸架劃界案。日本劃界案共包括7個外大陸架區塊,總面積超過74.7萬平方公里。其中,日本以沖之鳥礁為基點主張了面積約25.5萬平方公里的外大陸架(即九州-帕勞洋脊南部,KPR區塊)。
在日本提交劃界案之后,中國和韓國多次向委員會提交外交照會,明確請求委員會不應審議和認可日本劃界案中以沖之鳥礁為基點所劃定的外大陸架最外部界限。否則,就相當于默認了沖之鳥礁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權利。
2009年,委員會成立了小組委員會著手審議日本劃界案。針對日方立場,2009年8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姜瑜表示,中國政府在此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貫的:沖之鳥礁“是巖礁”,“日本無權設定大陸架”。
經過反復討論,2012年4月,委員會完成了對日本劃界案的全部審議工作并作出最終的建議。考慮到中韓兩國的反對意見,委員會第24屆會議作出決議,決定全體會議將對小組委員會審議后擬定的涉及沖之鳥礁部分的建議“不采取行動”,即不予審議,“除非委員會另有決定”。
可以看出,委員會在沖之鳥礁問題上持一貫謹慎的立場,委員會并未認可以沖之鳥礁為基點劃定的九州-帕勞海嶺南部海域(KPR區塊)的事實。
龔迎春告訴記者:“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建議恰恰是延遲了對九州-帕勞海嶺南部區塊的審議。這說明大陸架界限委員會不是一個可就締約國之間涉及公約解釋和適用的海洋爭端作出裁決的國際司法機構。簡單來說,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職責范圍決定了該機構無權就"沖之鳥礁到底是島嶼還是巖礁"這樣一個法律爭端作出判斷。”
匡增軍也向法治周末記者強調,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負責評價沿海國家提交的申請的科學材料的整體性,特別是法律、地質和科學技術材料的關聯性,只能審議沿海國劃界案中大陸架外部界限的數據和其他材料,審定提交的科學資料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
對于非技術問題,委員會沒有得到授權。委員會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框架下建立的專門的科學技術機構,是獨立的國際機構,并非司法性質的仲裁機構,不具有解決劃界爭議的職能。
雖然這一次日本以沖之鳥為基點的外大陸架申請,被聯合國外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推遲,日本的如意算盤落空,沒有達到預定目的。但是日本不會就此罷手,還會繼續想法把沖之鳥作為島嶼加以利用,同時也不會放棄沖之鳥周圍海域的專屬經濟區和外大陸架夢想。
領海:從領海基線量起最大寬度不超過12海里的一帶水域。國家主權及于該水域的上空、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
專屬經濟區:沿海國有權在其毗鄰領海外,從領海基線量起最大寬度不超過200海里的特定法律制度的海域。
大陸架:沿海國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
外大陸架:沿海國陸地領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如果超過其領海基線200海里以外的,可以主張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簡稱“外大陸架”。
島嶼:指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可以劃定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外大陸架。
巖礁:聯合國海洋法沒有給出定義,但是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建立的,有21名委員,由公約全體締約國從各國推薦的專家中選出來。委員會是獨立的國際機構,不是聯合國的下屬機關,只負責審定沿海國提交的科學資料(即“劃界案”)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