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裁定中國在稀土出口限額案中敗訴
1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上訴機構就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世貿組織爭端案發布裁決報告。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表示,中方歡迎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在幾個重要問題上支持中方的上訴請求,糾正了專家組此前的部分裁決,包括裁定起訴方專家組請求違反《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有關規定,即專家組關于配額分配管理、出口許可證、出口最低限價、配額招標的裁決整體無效;裁定專家組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20條的解讀錯誤等。同時,對于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維持專家組關于GATT第20條不能適用于出口關稅抗辯等部分裁決,中方感到遺憾。
該負責人指出,出于保護環境和可用盡自然資源的需要,中國政府近年來加強并不斷完善對部分資源類產品,特別是高污染、高能耗、消耗資源性產品的管理。中方認為,世貿組織規則既強調貿易自由,也允許成員采取必要手段實現保護資源、環境的政策目標。中方將認真評估世貿組織裁決,并根據世貿規則對資源類產品實施科學管理,實現可持續發展。
據悉,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報告與專家組報告將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后,成為生效裁決。此前,世貿組織專家組于2011年7月5日發布報告, 支持中方關于案件審查范圍、出口配額分配及管理、出口許可證發放等方面的大部分觀點和立場,認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價有關措施,認同中方對耐火粘土和螢石采取的綜合管理措施。同時專家組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措施不符合中方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和有關世貿規則,且未滿足保護可用盡自然資源等例外條款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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