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促進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經研究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對錫礦石等礦產品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錫礦石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每噸20元;二等礦山每噸18元;三等礦山每噸16噸;四等礦山每噸14元;五等礦山每噸12元。
二、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一等礦山每噸12元;二等礦山每噸11元;三等礦山每噸10元;四等礦山每噸9元;五等礦山每噸8元。
三、菱鎂礦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每噸15元。
四、滑石、硼礦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調整為每噸20元。
五、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率的60%征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率的80%征收。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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