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應盡快出臺稀土資源保護法
2012年1月30日,世貿組織(WTO)上訴機構就美國、歐盟、墨西哥訴中國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爭端案發布裁決報告,裁定中國應降低包括稀土在內的9種原材料出口關稅,解除出口限額。中國稀土問題再次成為西方國家指責中國的焦點之一。對此,溫家寶總理表示,過去幾十年中國大規模開采稀土,不懂得保護資源、保護生態、保護環境和可持續發展,F在我們要在稀土領域實現可持續發展。
從1986年以后,中國在稀土的生產中一直保持絕對領先地位。特別是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中國稀土資源開發力度逐年加大。稀土精礦產量(REO)也從1988年的29640噸上漲到2006年的132506噸,2007年以后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稀土產量依然保持在120000噸以上。稀土資源的高對外依存度一直是影響我國稀土資源缺失國際市場定價權的重要因素,2004年稀土出口依存度為54.22%,2005年為46.58%,2006年為43.32%。
多年來,雖然國土資源部逐漸加強稀土礦開采許可證管理,并對稀土開采總量和生產實行控制,工業與信息化部也制定了稀土工業專項規劃,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公布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從1998年開始,國家實行產品出口配額制,稀土產品出口關稅也在不斷調整。有關稀土的政策出臺不少,產業規模也在不斷擴大,但稀土資源利用率低、浪費嚴重、過度開發和出口商的惡性競爭等諸多問題仍待破解。
稀土問題的解決,需要法律制度給力。我國在法律層面上對稀土資源的保護遠遠落后于社會發展現狀,甚至理論層面也僅是在《憲法》和《礦產資源法》中的指導性規定。2010年,溫家寶總理對于稀土資源問題批示了14次,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秶鴦赵宏P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也要求,完善法律法規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加快立法保護稀土資源,在執行《稀土行業準入條件》,《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法規基礎上,要盡快制定《稀土特種資源保護法》,用法律形式將稀土勘查、開采、生產和出口銷售全部收歸國有,任何個人或地方政府不可任意勘查、開采、生產、銷售稀土資源和產品。同時,中央政府要對擁有稀土資源的地方政府和當地居住的百姓給予足夠的財政補貼,將部分剩余的稀土資源作為國家戰略儲備。對任何私自勘查、開采、生產、銷售稀土資源和產品的,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等條款追究刑事責任,并從重從嚴處罰。只有這樣,我們的稀土才能Hold得住,才能可持續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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